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再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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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再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抗字第4號再審聲請人甲○○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聖羅蘭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強制執行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本院96年度抗字第58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裁定駁回。
理由本件返還土地強制執行事件,再審聲請人不服民國97年1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審,未依法繳納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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