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1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1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18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小室哲哉 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請求之依據。
二、正確之利息請求日期。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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