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矚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矚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矚訴字第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陳德峰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金融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叁年伍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二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涉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金融卡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執行羈押及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經查,被告二人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二人犯行明確,且被告二人於案發後未居住家中,藏匿於友人處所,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始為警查獲,足認被告二人有逃亡之事實,是被告二人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江奇峰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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