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更(一)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更(一)字第296號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戊○○
號(現另案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訴人甲○○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律師上訴人丙○○即被告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熊梓檳 律師上訴人丁○○即被告
號5樓(選任辯護人熊梓檳律師上列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關於附表七編號四六七號帳戶遭盜領日期原記載為「九二年十月十日」,更正為如後附表七編號四六七號帳戶遭盜領日期欄所載「九二年十月十至十二日」。
本判決關於附表七編號四六七號盜領時間原記載為「不詳」,更正為如後附表七編號四六七號盜領時間欄所載「02:55─02:57、
19:45─19:51、02:46─02:52」。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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