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金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金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金訴字第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尤雯雯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林偉超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葉涵德 律師被告戊○○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丁○○、丙○○、戊○○均自民國玖拾叁年伍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丁○○、丙○○、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涉嫌重大,且有串證之虞,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執行羈押,嗣本院以被告甲○○、乙○○、丁○○、丙○○及戊○○均有逃亡之虞(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事由),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林念祖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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