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七二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並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固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住所為台中縣東勢鎮本街南片巷二四之一九號,經本院依法送達,經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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