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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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林永貹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洪錫欽 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陳呈雲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陳振吉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戊○○、丙○○、丁○○均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執行羈押及禁止通信、接見,本院以前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均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但予以解除禁止通信、接見之處分。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志賢法官宋恭良法官簡璽容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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