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更(二)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二)字第355號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5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5月2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5月2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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