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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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更(一)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九六號
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熊梓檳 律師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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