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 分院95年重上更(三)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84號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o○○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訴人即被告 乙地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2年度矚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93年4月23日第一審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9993、20222、20318、21976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3141、22753、24731號及93年度偵字第612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28、569、613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o○○、乙地○部分撤銷。
o○○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金融卡,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銀元肆萬元即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附表一、二、三、五及附表四編號一之物均沒收。
乙地○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金融卡,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銀元肆萬元即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附表二、三、五及附表四編號一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o○○綽號「長腳」,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復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八十二年九月八日執行完畢,又於九十二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 士林 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九十四年四月二日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與 喬延健 (綽號「 保哥 」,業經原審法院通緝,俟到案審結)、 黃自軍 (綽號「肯德雞」,業經原審法院通緝,俟到案後審結)及綽號「 老唐 」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共同基於行使偽造金融卡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老唐」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即農曆除夕日)二十一時許,在台北市○○路與敦化南路口公車亭旁,以每張偽造金融卡新臺幣(下同)五萬元之代價,提供總張數不詳之偽造金融卡及各該密碼予喬延健,以供行使,隨即由o○○、喬延健、黃自軍三人於同日二十一時許、二十二時許,至台北市○○區○○○路○段○號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行提款機前,分持偽造之金融卡,連續行使,而盜領F○○、甲亥○、 許俊穎 、 藍育青 、 黃麗娟 、 戴華鍇 、 高坤成 、 譚蓉熙 、 羅鈴美 、 陳敏雄 、 呂淑華 、 何元惠 、 戴嘉宏 、 蘇友平 、 劉廣平 、 林麗卿 及不詳姓名之人之世華銀行存款多次,合計盜領款項約二百七十五萬餘元,其中約一百七十多萬元均已交付予喬延健再轉交給「老唐」。嗣於同日二十二時二十五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o○○、喬延健、黃自軍三人,並在o○○、喬延健、黃自軍身上共扣獲盜領所得贓款合計一百零一萬七千七百元,及喬延健所有,因盜領而得或供盜領所用詳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二、乙地○綽號「 胖哥 」,有竊盜、脫逃、妨害公務、傷害、毀損等前科,最近一次係於八十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 董紅祥 (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併科罰金四萬元,刑後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綽號「 阿牛 」、「 小牛 」; 宋仁照 (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併科罰金三萬元確定)綽號「 阿發 」、 張麗玉 (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併科罰金四萬元確定)綽號「 白姐 」。喬延健、o○○、黃自軍承前概括犯意聯絡,並與乙地○、及綽號「代表」之 黃世和 (另案通緝,俟到案審結)、綽號「白姐」之張麗玉、綽號「 小義 」或 戴明增 (另案審結)及綽號「 黑雞 」、「 楊仔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等人,自九十二年五月間起,共同基於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以偽造金融卡之概括犯意聯絡,並自同年七月間起,與董紅祥及宋仁照(董紅祥為宋仁照前妻兄長)基於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以偽造金融卡及行使偽造金融卡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喬延健負責發號施令,尋找作案地點、提供側錄器、針孔攝影機,負責製作偽卡事宜,並指示張麗玉出面承租o○○住處隔壁之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十七樓,指示董紅祥出面承租台南市○○路○段○○○巷○○號之別墅,指示宋仁照出面承租台中市○○街○○○號三樓之三為據點,由綽號「黑雞」、「楊仔」二人,先在台中市○○路○段○○○號合作金庫銀行西臺中分行、台中市○○○路不詳銀行、新竹市○○路○號臺灣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台南市○○路○段○○○號臺灣銀行臺南分行等所設提款機等地,於門禁刷卡機上裝設偽裝之側錄機,以側錄民眾金融卡上之條碼,另於提款機上方,裝設無線傳輸針孔攝影機,竊錄民眾提款時所按之金融卡密碼,再於提款機附近無人之機車或小客車上,裝設無線接收錄影設備,將針孔攝影機所拍攝民眾丙k○、 林貞君 、 楊東騏 、戊M○、戊R○、戊t○等人(其餘被害人就竊錄罪部分未據告訴)提款所按密碼之畫面錄下,宋仁照、董紅祥、o○○、喬延健、張麗玉、黃世和、乙地○、黃自軍、戴明增等人則在提款機附近之另部小客車上,輪流負責記錄民眾進出之時間,並看管前開針孔及側錄設備,以防被察覺,隨後再將拍得之密碼及側錄金融卡條碼資料,交由喬延健,透過不詳方式偽造金融卡,共計偽造金融卡約二千餘張(起訴書誤載為七百五十餘張)。o○○恐被查獲,即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自金門出境,於同年十月十四日自中正機場入境(o○○出境後,不在臺灣出境期間,無從認定與「 阿強 」、「 阿全 」負共犯之責任)。於九十二年十月初,加入綽號「阿強」、「阿全」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概括犯意聯絡,由喬延健將上開偽造之金融卡分成多組,喬延健分配八百張、董紅祥分配四百二十張、綽號「阿強」之成年男子分配八百張,再分別轉交宋仁照、「阿全」、黃世和等人,約定自九十二年十月九日晚間二十時許起,利用國慶日連續三日假期,金融機構均無人上班之機會,持上述偽造之金融卡,至全省各地多處提款機,分組同時進行大規模連續跨行盜領,分別於附表七所示之時間,盜領如附表七所示之甲E○等五百一十四人之帳戶內存款;及盜領如附表八編號一、二、三、
五、八、九所示被害人乙甲○、 丁卯 ○、甲己○、甲j○、丙d○、 王水文 等人之存款(被害人姓名、帳戶遭盜領日期、盜領時間、盜領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七及附表八編號一、二、三、五、八、九所示)。
三、嗣於九十二年十月十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宋仁照與「阿全」至台中縣豐原市○○○路○○○號合作金庫銀行南豐原分行之提款機,盜領三十九萬四千元後,宋仁照因戴棒球帽及墨鏡領款,行跡可疑遭警攔查,而在宋仁照身上扣得所盜領之贓款三十九萬四千元及其所有供盜領存款所用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阿全」則趁隙逃逸(宋仁照於九十二年十月十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被捕後之其他共犯盜領犯行,因係在宋仁照被捕之後所犯,宋仁照無從負共犯之責)。宋仁照為警查獲後,即配合警方查緝,供出上開案情,於同年十月十四日二十時許,帶同警方至台中市○○街○○○號三樓之三租住處搜索,扣得喬延健所有供側錄、盜領所用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嗣 經警 依其供述及依指紋採證結果,循線查悉o○○、喬延健、黃自軍、張麗玉、黃世和、董紅祥、戴明增、乙地○等人亦參與事實二之犯行;警方再於同年十月十六日二十時許,至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十七樓o○○住處,查扣o○○所有如附表四之物;又於同年十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時許,在台北縣新莊市○○街○○號三樓之七喬延健與張麗玉租住處,搜索查扣喬延健、張麗玉所有供側錄、盜領所用如附表五之物;再於同年十一月七日十五時許,在台北縣新莊市○○路○○○巷○弄○號四樓之四 楊志明 租住處(楊志明涉藏匿人犯部分另案偵辦)逮捕o○○及張麗玉到案,並扣得如附表六之物;復經警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十六時三十分許,在台中縣大里市○○街○○○號戴明增住處搜索,並在台中縣大里市○○路與向學一路口查獲戴明增(另案審結)。另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凌晨一時三十分,於桃園中正機場航空站入境大廳,查獲由中國大陸返國之乙地○;又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二十時許,在苗栗縣○○鎮○○○街當場逮捕董紅祥(董紅祥涉嫌與 吳國誌 於同年一月九日十九時五十分許,在上址新北城餐廳前,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固定夾及電鑽,竊取戊壬○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埋伏在場之員警 黃偉展 發覺而未得逞,董紅祥為脫免逮捕,竟持槍枝朝警員黃偉展射擊後逃逸,此部分董紅祥所涉準強盜及殺人罪嫌另案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四、案經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告訴人臺灣銀行、合作金庫、臺灣土地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高雄銀行、華泰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中國農民銀行、中華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七商業銀行、戊d○○○行、建華商業銀行、日盛商業銀行、誠泰商業銀行、臺新商業銀行、交通銀行、華僑商業銀行、香港匯豐銀行、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中華郵政公司、美商花旗銀行、 萬泰 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安泰商業銀行、復華商業銀行、新竹市一信、慶豐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中央 信託局 、上海商業銀行、富邦商業銀行、板信商業銀行、布袋農會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告訴人戊K○、巳○○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o○○對如事實欄一之犯行均坦承不諱,就事實欄二之犯行,供承有參與至銀行現場側錄工作,但參與一半因害怕,即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離開臺灣,並沒有參與金融卡偽造及盜領犯行云云;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乙地○則矢口否認有事實欄二之犯行,辯稱:伊沒有參加本件之犯罪行為,伊跟他們是在談六合彩的事情,只有聽到他們在討論盜領的人可以分幾成云云。其辯護人另為被告乙地○辯護稱:本件認定喬延健等人在合作金庫銀行西台中分行、臺灣土地銀行新竹分行、臺灣銀行台南分行等三處提款機上側錄被害人金融卡上之條碼,再偽造金融卡,及盜錄密碼以盜領被害人存款,惟並未查明附表七及附表八之被害人是否均到過該三處提款機提款云云。
二、本案證據能力之敘明:
1、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以外之告訴代理人及被害人於警訊之陳述,於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各經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等人表示意見。當事人或辯護人已知上述筆錄乃傳聞證據,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筆錄內容異議,本院審酌告訴代理人及被害人等係就銀行之存款被盜領為陳述,且銀行存款提領之情形有銀行存款紀錄可資查證,故其等於警訊所為之陳述,認與客觀事實相符,而均具有證據能力。
2、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定有明文。又該條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證人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而其先前之陳述,從客觀上之環境或條件等情況加以觀察,有足以取代審判中交互詰問之可信性保證者而言。證人所為之先前陳述,相較於審判中之陳述,是否具有更可信之特別情況,應依其陳述時外部之客觀情況;而所謂「顯有不可信」、「相對特別可信性」、「絕對特別可信性」,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可信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或有特別可信之情況而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二者層次不同,不容混淆。本件證人即共同被告宋仁照、董紅祥、張麗玉、o○○等人於警詢時所供與其在原審審理時之陳述部分不符,惟證人即共同被告宋仁照、董紅祥、張麗玉、o○○等人於警訊時之陳述,並無不法取供之情形,且均係在其等到案後所為,距案發日近,且無來自其餘被告在場之壓力,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其餘被告之機會,再參以其等與本審被告間並無怨隙,當無任意設詞誣陷之理,可認客觀上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是其等於警詢之供述,亦認具有證據能力。又證人張麗玉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之警訊筆錄(見㉒卷第三頁、第四頁,卷碼標示於各該卷宗卷面左下角),經原審當庭勘驗該警訊之錄音帶內容,逐字照錄於原審勘驗筆錄,該次警訊內容,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原審勘驗結果,與錄音帶完全相符之部分,自得作為證據。
3、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因檢察官於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本案證人即共同被告喬延健、黃自軍、宋仁照、董紅祥、張麗玉、o○○等人在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證述,並無證據顯示有不法取供之情形,被告及選任辯護人亦未合理釋明上開供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說明,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o○○有如事實欄一之行使偽造金融卡犯行,業據被告o○○於警訊時、偵查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羈押訊問時及原審、本院歷審訊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喬延健、黃自軍於偵查中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羈押訊問時所供述之情節(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一四號偵卷第八十、八三頁、九十二年度聲羈字第三三號卷第五頁)相符。復據被害人甲亥○、F○○、戴嘉宏、林麗卿、譚蓉熙、陳敏雄、高坤成、被害人劉廣平之妻 李愛欣 於警訊時、證人即華南銀行敦化分行副理 黃尾雄 、證人即世華銀行安和分行出納 洪逢銘 於警訊時及原審審理時供明在卷(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一四號偵卷第十四、十五、十七頁、原審卷(五)第一四四、一四七、一五一、一五三、一五七、一五九、二0八頁),且有查獲之被告o○○、共同被告喬延健、黃自軍等三人盜領之現金一百零一萬七千七百元,及被告o○○與共同被告喬延健、黃自軍三人所有,因上開犯行所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交易明細表四十六張、供上開犯行所用之偽造金融卡四十六張、安全帽三頂、對講機(含耳機)三臺可稽,是被告o○○此部分犯行堪予認定。
四、被告o○○、乙地○有如事實欄二之犯行,業據共同被告宋仁照、董紅祥於警訊時、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數次對自己部分坦承不諱,並據告訴代理人即臺灣銀行代理人戊s○、合作金庫代理人戊Y○、臺灣土地銀行代理人戊x○、己甲○、第一商業銀行代理人戊j○、己丁○、華南商業銀行代理人戊v○、彰化商業銀行代理人己丙○、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代理人戊p○、陽信商業銀行代理人戊e○、高雄銀行代理人戊k○、華泰商業銀行代理人己乙○、聯邦商業銀行代理人戊q○、中國農民銀行代理人己辛○、中華商業銀行代理人戊m○、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人 趙志祥 、第七商業銀行代理人己戊○、戊d○○○行代理人己己○、建華商業銀行代理人乙t慧、日盛商業銀行代理人戊g○、誠泰商業銀行代理人戊X○、臺新商業銀行代理人戊a○、交通銀行代理人戊z○、華僑商業銀行代理人戊y○、香港匯豐銀行代理人 徐嘉隆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代理人戊f、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代理人戊i○、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代理人戊u○、中華郵政公司代理人 蔡高禎 、美商花旗銀行代理人戊U○、戊n○、萬泰商業銀行代理人戊Z○、國泰世華銀行代理人戊V○、安泰商業銀行代理人戊t○、復華商業銀行代理人戊r○、新竹市一信代理人戊l○、慶豐商業銀行代理人戊b○、戊o○、大眾商業銀行代理人 張采蘅 、中央信託局代理人戊c○、戊h○、上海商業銀行代理人戊W○、富邦商業銀行代理人戊w○、板信商業銀行代理人己庚○、布袋農會代理人 蔡淑姝 於警訊時或原審審理時陳報遭盜領客戶及金額等情在卷(見刑警局卷㉘第一一九頁、刑警局卷㉙第三一六、、三八五、四六七、四九一、五0五、五三一、五三八、五
六七、五七三、五七九、五八四、六0一、六0九、六三二、六四二、六七六、六八三頁、刑警局卷㉚第六八八、六九
四、七一0、七一七、七三0、七三四、七四一、七六九、
七七九、八0六、八一九、八二九、八三七、八四二、八四
九、八五五、八六一、八六八、八八一、八八七、九0三、九一一頁),並有如附表七之被害人之警訊筆錄(卷宗頁數詳如附表七備註欄所示)、存摺明細或報案三聯單影本附卷可稽,附表八編號一、二、三、五、八、九之被害人之警訊筆錄(卷宗頁數亦詳如附表八各編號備註欄所示)、丁卯○、甲己○、甲j○、丙d○、王水文等人銀行存摺影本在卷足憑;復有宋仁照所盜領之贓款三十九萬四千元、附表二、
三、五及附表四編號一等物品扣案可稽,另有宋仁照被查獲時之衣著相片(見刑警局卷⑪第二十頁)及宋仁照盜領存款之相片(見刑警局卷⑦第三九至四二頁)附卷可佐。
五、再查,共同被告宋仁照於偵查中供稱:「九十二年十月九日晚上九點三十分,即在新竹臺新銀行領了一百二十萬元」等語(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偵查⑪第一一二頁),另共同被告董紅祥亦於原審供稱:「喬延健告訴我,同日(指九十二年十月九日)晚上九時多去領」等語(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原審訊問筆錄㉔第一九三頁),又依共同被告宋仁照所持手機載明之簡訊內容『發送於2003..9.::
,你現在馬上去試一兩個,看正不正常。快。我等。發訊人:牛』,有簡訊內容之翻拍相片可佐(見刑警局卷⑪第八三至八五頁),可認本件被害人應自九十二年十月九日晚間二十時多許起,即遭盜領,附表七之被害人係大量、集中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晚間二十時許起,至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間,每日均有數十筆至數百筆之盜領次數,顯見附表七之被害人之存款,應係遭本件被告等所盜領無訛,亦足證共同被告宋仁照、董紅祥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附表八編號一被害人乙甲○臺灣土地銀行之存款,於92年10月9日凌晨2時47分22秒被盜領五千元,有臺灣土地銀行頭份分行九十四年二月三日頭存字第0940000053號函所檢附之交易明細表可憑(見本院上訴審卷第179頁);附表八編號二被害人丁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存款,於92年10月9日22時23分29秒、22時24分24秒各被盜領二萬元,共被盜領四萬元,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4年4月4日中信銀作業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可憑(見本院上訴審卷第212頁)。附表八編號三被害人甲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於92年10月10日08時15分48秒被盜領五千元,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4年4月1日中信銀作業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可憑(見本院上訴審卷第214頁)。附表八編號五被害人甲j○交通銀行存款,於92年10月10日23時27分13秒、23時28分05秒、23時30分05秒、23時37分54秒、23時38分34秒,共被提款十八萬元,有甲j○交通銀行台南分行存摺及金融卡交易資訊表(見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警詢卷二第113至116頁)。附表八編號八被害人丙d○郵局存款,於92年10月9日23時09分,被盜領二千元,業據被害人丙d○於警詢時乙t,並有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丙d○郵局存簿儲金簿可憑(見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卷6第106、110頁)。附表八編號九被害人王水文在中央信託局存款,於92年10月9日23時50分,分二次共被盜領四萬元之事實,有中央信託局台南分局金融卡遭盜領帳戶資料表可憑(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叁卷第877頁)。又查如附表編號七所示之五百一十四位被害人及如附表八編號一、二、三、五、八、九所示之六位被害人,其等住居所及曾領款之處所全部集中在本案裝設側錄器及針孔攝影機之新竹、台中、台南等三縣市,此與被告o○○、共同被告宋仁照、董紅祥、張麗玉等人供稱裝設側錄器及針孔攝影機在新竹、台中、台南等三縣市之銀行提款機之情相合,且住居台南地區之被害人亦均明確表明於案發前有至被裝設側錄器及針孔攝影機之台南市○○路○段○○○號臺灣銀行台南分行提款機提款,另本案上開被害人被盜領存款之日期均集中在九十二年十月九日至同年月十四日,又共同被告董紅祥於原審審理時亦供稱:伊在台南市○○路的臺灣銀行臺南分行,監看有無人去動針孔攝影機跟側錄機,另在台中市○○路合作金庫監看,還有在台中市○○○路的銀行監看等情(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原審訊問㉔第一九二至一九四頁),可知當時於台中地區即有二家銀行提款機遭側錄及攝影,依此堪認本案如附表編號七所示之五百一十四位被害人及如附表八編號一、二、三、五、八、九所示之六位被害人,確均係遭本案被告盜錄金融卡條碼及密碼甚為明顯,是被告乙地○之辯護人辯護稱:本件並未查明附表七及附表八之被害人是否均到過被側錄及盜錄之合作金庫銀行西台中分行或臺灣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或臺灣銀行台南分行等三處提款機提款云云,尚非可採。該辯護人於本院本審聲請傳喚被害人丙k○、林貞君、 丁辰 ○、戊M○到庭說明,本院認核無必要,併此敘明。
六、復查:
1、共同被告宋仁照於警訊時、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已詳述,綽號「長腳」之被告o○○及綽號「胖哥」之被告乙地○,均有參與事實欄二所載,為取得偽造金融卡之資料,而於側錄現場監控之偽造金融卡犯行,其所述前後大致相符。分述如下:
⑴共同被告宋仁照於警訊時即供稱:「偽造金融提款卡犯罪
集團成員,以綽號『 四哥 』、『保哥』為首,成員另有『白姐』、『黑雞』、『楊仔』、『阿牛』、『 肯德基 』、『長腳』、『胖哥』等七人,四哥、保哥負責發號司令及尋找作案地點並提供側錄器、針孔錄影器材予楊仔、黑雞負責裝置側錄器、針孔錄影機,其餘犯案成員與我,負責在裝置側錄器、針孔錄影機之金融機構外,記錄被害人提款時間,以便確認提款密碼。由四哥、保哥選定較易動手之金融機構,並去現場勘查後,仿造相同顏色及型式之門禁管制機套置上去,另在提款機上方仿製乙片與原來顏色相同之面板,內裝置無線針孔發射器覆蓋於原面板上,角度由上往下監控被害人領款之密碼。於金融機構提款機附近,停放一輛機車,並於機車置物廂內安裝針孔接收器,及連線V8錄影機同步收訊錄影,以取得被害人領款密碼,竊得資料後由四哥、保哥燒製偽卡,交由我與其他成員盜領」等語(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警訊⑪卷第七九頁);復供稱:「我當場指證,乙地○就是犯罪集團中綽號『胖哥』之成員。乙地○綽號『胖哥』,於犯罪集團中負責監控、保管所裝置側錄器及針孔攝影機,避免器材遺失」等語(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警訊⑩第八頁);又供稱:
「『白姐』與保哥二人均同進同出,包括裝置側錄器及針孔攝影機時,均一同前往觀察。張麗玉就是犯罪集團中綽號『白姐』之人,於犯罪集團中,負責監控側錄器及針孔攝影機,且均與喬延健(綽號保哥)共同參與及策畫」(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警訊⑩第五頁、第八頁);「沒有四哥此人,保哥曾交代大家說,如果出事,便全部推給一位虛擬『四哥』之人,因此根本無此人」(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警訊⑪第七二頁);「由黑雞、楊仔及保哥外出裝置機器,而我則與董紅祥、o○○、黃自軍、張麗玉及乙地○等人分班輪流監視無線針孔攝影機不被他人拆走及被發現。我們側錄被害人資料後,都交給保哥」等語(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警訊㉕第四頁)。
⑵共同被告宋仁照於偵查中亦供稱:「當初小義介紹保哥給
我認識,是因為小義知道我最近財務很困難,小義就跟我說有人在偽造金融卡盜領的事情,看我是否願意參與,我當時因為經濟困難,就受小義的說服,參與他們盜領金融卡的行為,當初我還不相信這樣可行,但保哥說,絕對可行,並實際操作給我看,然後保哥就利用禮拜六的凌晨四、五點左右,到銀行的領款機的上面,掛一個針孔攝影機,針孔攝影機是放在一個與領款機一樣大的盒子裡面,在外面二十公尺處,有一個人用無線傳輸接收器,利用其來拍攝領款人領款時按密碼的動作、鍵碼,然後在領款人進去領款時,自動門的門禁,我們會做一個假的刷卡機,套在原來的刷卡機上,客戶刷假的刷卡機時,門仍然會開,但是客戶金融卡的條碼就會被我們的刷卡機複製下來,然後再根據針孔攝影機攝影下來的密碼,及我們複製的金融卡條碼,就會複製成一張偽造的金融卡,所蒐集的條碼及密碼,我們就會交給保哥,保哥再交給誰去製作,我就不清楚。而裝設針孔攝影機及假的刷卡機,我前後做了二個多月,大概是從九十二年七月下旬開始,到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幾號。錄製成功後,我都交給保哥,除了我這樣做,還有綽號黑雞,年約二十七、八歲,臺北人,是負責裝設、拆卸針孔攝影機及假的刷卡機,另外一位年約五十餘歲,姓楊的,也是負責裝設及拆卸針孔攝影機及假的刷卡機,其他除了我是看管刷卡機及提款機,還有『白姐』、阿牛、肯德基、『胖哥』、『長腳』、保哥都有在看管。同夥人有叫我另外在台中市○○路與中美街口的一棟七樓的電梯大樓內的三之三號租屋,而該處所,這些同夥人都有去過,他們去過至少五次,該地點是他們休息及組裝側錄器及針孔攝影機的地方」等語(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偵查⑪第一一二至一一七頁)。又供承:「帶警察到新竹市老人公園旁,我們曾住過的松儷賓館去查證,查登記住房資料,查到綽號『長腳』及『肯德基』的同夥,有用他們的本名登記過,經賓館人員提示登記資料,我才知道『長腳』本名叫o○○,綽號『肯德基』的叫黃自軍。後來警察有根據名字調口卡給我指認,確認就是他們二人沒有錯(檢察官再指示照片確認),這二人就是昨日我向檢察官說,日前曾在臺北因盜刷信用卡被捉後交保的其中二人。
我們取得偽造金融卡去領錢後,錢都交給『保哥』,『保哥』再分給我們二成紅利,我們負責看管提款機的人,事後另可分得工錢,但我尚未分到工錢。經我詳細檢視照片結果,董紅祥即為綽號『阿牛』之人無誤,黃世和亦為同夥共犯,我不知他綽號,他曾幫忙看守側錄機及針孔錄影機。董紅祥亦幫忙看守側錄機及針孔錄影機及幫忙盜領款項。據我所知,每一個同夥要幫忙盜領三、四十張金融卡。經我詳細檢視照片結果,喬延健即我先前所講之『保哥』之人,他是本案的關鍵人物」等語(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偵查⑪第一五六至一五八頁),又供承:「『白姐』的真實姓名是張麗玉(經檢察官提示上開等人照片),從照片來看應該是她,『白姐』都跟『保哥』在一起,『保哥』所做的事情,『白姐』應該都知道,據我瞭解,他們應該是同居人,我與他們見過面,應該超過十次以上,『白姐』與『保哥』幫忙看管側錄器,『白姐』都是在旁把風,並沒有實際裝置。另外『小義』的本名是 黃堂益 (後改名 黃中舜 ),但是現在是否已經改名,我則不清楚,也就是我之前所講的介紹我進入該集團的人,平常實際上的運作,我是沒有看到他在做,但是『小義』是否與『保哥』從事比較核心的工作,我則不清楚。『胖哥』的本名是乙地○(經檢察官提示照片確認無誤),『胖哥』是負責看管已裝設好的側錄器與針孔攝影機,不要被拿走,我與他見過十次面以上,『小義』我也見過十次面以上,另外有幾個綽號『楊仔』、『黑雞』、『阿全』、『四哥』這些人的本名,我則不清楚,且警察也沒有提出該四人的口卡讓我指認,所以我無法知道他們的真實姓名,而在先前,綽號『保哥』的喬延健說,如果出事的話,就將事情推給『四哥』,但依我研判,應該沒有『四哥』這個人,所以他們就在自由時報刊登一個向『四哥』購買信用卡的廣告,我當天被警察查獲,我就依喬延健的指示,向警察說是向『四哥』買金卡,實際上並沒有我向『四哥』購買什麼金卡的事,所以當時那份筆錄不是實話」等語(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偵查⑩第二六頁、第二七頁),亦經詳供其他被告有從事之犯行,並乙t警訊時,除有關四哥部分之陳述不實在外,其餘部分則無不實。
⑶另共同被告宋仁照於原審以證人身份具結證稱:「o○○
、張麗玉有參加側錄,時間到了要去看管側錄的東西。不確定他們去了幾次,但是大部分都有去。有看到o○○、張麗玉去。我們會交班。在側錄期間要輪流去看,一天有三班,不一定由何人交班,我去接班時,有碰到o○○和張麗玉」等語(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原審審理㉔第三八頁至四十頁);宋仁照又具結證稱:「有親自見聞或聽見乙地○去看側錄器或盜錄機,不敢確定日期,大約是在九十二年七月左右開始到九月上旬,是在臺南、臺中、新竹的銀行。乙地○犯案部分如警偵訊所述,所指乙地○即庭上的乙地○,他的綽號叫『胖哥』。於警偵訊時所陳述被告乙地○所作的事實均屬實」等語(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原審審理㉔第十五頁、第十六頁)。
2、共同被告董紅祥於警訊時及原審審理時所為之供述,經核所稱被告o○○有參與側錄、現場監控工作部分,與共同被告宋仁照所述大致相符。其供述如下:
⑴共同被告董紅祥於警訊時供稱:「盜領集團以喬延健為首
,成員尚有o○○、黃自軍、宋仁照及楊仔、黑雞等人,側錄用之針孔、V8攝影機及側錄盒,都是喬延健帶來的,肯德基(黃自軍)、楊仔、黑雞負責裝設針孔等。我只負責記錄(側錄提款密碼)及監看工作」等語(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警訊㉕一八三頁、第一八四頁)。
⑵共同被告董紅祥於原審亦供稱:「我是認罪,但是時間是
在七月到九月份,我是他們在側錄時,我在那邊看。九十二年八月份,我在台南市○○路的臺灣銀行臺南分行,監看有無人去動針孔攝影機跟側錄機,另在台中市○○路合作金庫監看,還有在台中市○○○路的銀行監看,九十二年七月份都是在臺中負責監看,其他地方我沒有去監看,我是在車上,看有無人去動那些機器,是喬延健指示我去監看,我有跟黃自軍、黑雞、宋仁照、o○○他們在不同時間,在同一臺車子裡面,同時做監看(曾在不同時間跟黃自軍、黑雞、宋仁照、o○○他們,在同一台車子裡面,同時負責監看之意),我們每次去監看是二部車,因為一部車停在那裡沒有人,負責放接收器,每三個半小時左右,要去那臺車換帶子,我有看到黃自軍跟黑雞去換帶子過,另一部車載人監看,我只有負責監看,另黃自軍還有帶一部碼錶,記載進銀行的人進入的時間,我有看過,另還有看過黑雞有記載進入的時間,監看的人,有時候二個人,有時候三個人,我跟宋仁照只有負責做監看,我有看過o○○有做過記載進出時間,我沒有看過o○○有換過帶子,帶子拿回去後,我沒有負責看帶子,楊仔和黑雞負責裝及負責換帶子,帶子換下來,楊仔和黑雞就帶著,帶回臺南我的住處,就交給喬延健,喬延健說,楊仔、黃自軍、o○○、黑雞他們回臺北看帶子,就是看密碼。金融卡是喬延健負責做的」等語(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原審訊問㉔第一九二至一九四頁),雖其後再供稱:「看過o○○換帶子,記載進出時間」云云(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原審訊問㉔第一九五頁),就有無見過o○○換側錄帶之細節,於同日庭訊為不同之陳述,惟參以事實欄二之偽造金融卡犯行之側錄犯行,時間長達數月,記憶及陳述容有不完全之處,在所難免,上開細節之陳述偶不一致,亦不足認其於原審所述係全盤不可採。
3、被告o○○於三次警訊時,對自己、張麗玉及綽號『胖哥』之被告乙地○,均有參與側錄現場之監控及裝設工作等情,均供述在卷,亦與共同被告宋仁照、董紅祥上開供述大致相符;其於偵訊時,對自己為盜領存款而參與側錄密碼,亦自承在卷,並指稱被告乙地○亦係共犯;又其於原審對自己有在側錄現場出現,亦不否認,其供述如下:
⑴被告o○○於警訊時自承:「我於九十二年五月起,每逢
星期假日,跟著喬延健、張麗玉、黃自軍及綽號 黑仔 (應指黑雞)、楊仔及『胖哥』之男子到全省各地去安裝針孔攝影機及側錄機。我們將側錄所得之金融卡內碼及密碼,交由喬延健保管及製作偽卡,再由他將製好之偽卡,交由其他共犯去盜領,至於他交由何人去製作偽卡,分配由何人盜領等詳情,我就不清楚了。側錄機及針孔攝影機之材料,是由喬延健所提供,並由他指揮我及張麗玉、黃自軍及綽號黑仔、楊仔及『胖哥』之男子,如何製造這些盜錄及側錄之器材,組裝完成後,再由喬延健帶我們去金融機構提款機裝設。我們所製作之偽卡,有些是無效的卡,故實際上盜領所得款項,總數多少,我不清楚,我分得之贓款,全依他的意思分配」等語(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㉒卷第十一頁、第十二頁);又供稱:「喬延健負責所有大大小小的事,包括購買相關器材設備,張麗玉均跟隨喬延健,我與黃自軍、綽號黑仔、楊仔及『胖哥』之男子,輪流在車上監看側錄器是否被人家發現,另董紅祥、黃世和、乙地○等人亦配合在車上監看側錄器;裝置側錄機及針孔攝影機,都是由綽號黑仔及楊仔二人負責。我們自九十二年五月初開始,分別在新竹市○○路○號土銀新竹分行、台中市○○路合作金庫、及另外大部分都在台南市○○路臺灣銀行臺南分行等處,所裝設側錄機及針孔攝影機,前後約有十次左右。喬延健綽號保哥、張麗玉綽號『白姐』、黃堂益綽號 石頭 、黃世和是董紅祥小弟、黃自軍綽號肯德基、乙地○綽號『胖哥』、戴明增綽號 阿增 等人,我認識,並一同前往監看裝置側錄機及針孔攝影機」等語(見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警訊㉒第十五頁);又供稱:「我係負責在車上監看行人,以避免所裝設之側錄機、針孔攝影機被他人發現,並記錄每位提款者進入提領之時間,以利製作偽造金融卡過程中,得以明確分辨提款者之卡號及密碼,在參與期間,我曾與戴明增、宋仁照二人在車上監看;另喬延健在製作側錄機、針孔攝影機時,會叫我、黃自軍及黑雞、楊仔等人協助其製作。在臺南側錄時,居住處曾見過喬延健、黃堂益、董紅祥、 李佳樺 、黃世和、黃自軍、乙地○、戴明增等人」等語(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警訊㉒第一三三頁)。
⑵被告o○○於偵查中供稱:「喬延健在四月底又來找我,
要我參加,我不到提款機領錢,其他都可以,包括側錄密碼。從今年五月初開始籌畫,共有六人,我本人、喬延健、黃自軍、乙地○、黑仔、楊仔。董紅祥是後來喬(指喬延健)介紹的」等語(見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偵查㉒第六九頁)。可知被告o○○表明不參與提款機盜領款行為,惟其實際參與側錄之行為,且就側錄條碼及盜錄密碼以偽造金融卡盜領存款之計畫知之甚詳,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⑶被告o○○於原審具結證稱:「『胖哥』是乙地○」等語
(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原審審理㉔第十八頁),且證稱:「警訊時所述如警訊筆錄即九十年偵字第一九九九三號卷二第一三三至一三七頁所載」等情(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原審訊問㉔第十八頁),並證稱:「乙地○有去臺南、臺中、新竹。乙地○找我們,都是在做側錄的期間」等語(見㉔第二十頁)。又證稱:「有看到張麗玉、宋仁照與喬延健在一起,談側錄的事情。張麗玉有時候聽,有時候離開。張麗玉沒有跟他們說要如何做。我去新竹、臺中、臺南,張麗玉也有去」等語(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原審審理㉔第二一頁、第二二頁)。
4、共同被告張麗玉於警訊時、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均坦承,有在側錄現場坐於監控車內,使他人不致起疑等情,並於警訊時供稱,被告o○○亦為犯罪集團成員等情,其於警訊時所為之陳述,亦與共同被告宋仁照、o○○之上開陳述,大致相符。其供述如下:
⑴共同被告張麗玉於警訊時自承:「保哥有叫我跟他一起去
臺南、臺中,叫我坐在車子上面而已。就是車子在那邊停那麼久,他叫我坐在駕駛座旁邊,人家看到車子上面坐著一個女的,才不會起疑心。去臺南、臺中裝側錄器,是裝在刷的那邊。我坐在那邊車子停久了,人家也才不會起疑。整個犯罪集團,有保哥、o○○、黃自軍、黃堂益、阿牛、阿發、代表、黑仔和楊仔」等語(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警訊,以原審卷所載之勘驗筆錄內容為準,見㉖卷第三三至四三頁);又供稱:「我只是陪喬延健他們,並坐在車子上面。我只是跟他們前往臺中及臺南等地。我知道喬延健等人係到各金融機構提款機裝設側錄機、針孔攝影機」等語(見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警訊㉒第五頁、第六頁)。
⑵共同被告張麗玉於偵查中亦自承:「他們叫我坐在車上,
與他(指喬延健)作伴,車上只有我、喬延健、黃自軍、黑仔、楊仔。因為二人在車上停路邊,停久一點才不會被人覺得奇怪」等語(見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偵查㉒第七三頁反面)。
⑶共同被告張麗玉於原審復自承:「我有去臺銀臺南分行二
次,是保哥打電話叫我過去的,他叫我坐在駕駛座旁邊就好,好讓路上老人會的人,不要注意到車子。新竹中央路臺灣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我也去過外面,與被告喬延健聊天。我當時知道被告喬延健就是在做盜錄民眾金融卡密碼及條碼,所以他要去銀行外面等,我是七、八月的時候知道的」等語(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原審訊問㉓第一七七頁、第一七八頁);並證稱:「在臺中宋仁照租的房子,臺南阿牛租的房子,板橋我租的房子,有看到過乙地○」等語(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原審審理㉔第三三頁)。
5、被告o○○、共同被告黃自軍與宋仁照至新竹側錄時,確居住於松儷賓館五○三室、八○三室等情,亦據共同被告宋仁照於警訊時供明在卷,並供稱:「他們二人均在犯罪集團擔任重要成員,o○○就是綽號『長腳』之人,黃自軍就是綽號肯德基之人」等語(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警訊⑪第一二九頁),並有松儷賓館登記住宿資料可佐(見⑪第一三三頁),亦足證被告o○○確有參與側錄之行為。
6、綜上所述,足認被告o○○、乙地○均有參與本件事實欄二竊錄被害人金融卡資料以偽造金融卡行使之犯行。被告o○○雖辯稱:伊並沒有參與金融卡偽造及盜領犯行云云,惟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三十四年上字第八六二號判例可參),被告o○○既參與側錄現場之輪班監控,且知悉係為製作偽卡盜領存款之目的,縱其實際未為偽造金融卡及盜領存款之行為,然已足認其與其他被告就偽造金融卡行使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屬共同正犯無誤,是被告o○○上開所辯,並非可採。證人董紅祥、張麗玉、宋仁照於本院前審審理時,雖均證稱;案發前一個月內,未見到o○○,證人戴明增亦證稱,偽卡何時製成,如何分贓等情,均不清楚,均無法採為有利於被告o○○之證據。
另被告乙地○雖辯稱:伊是跟他們在談六合彩的事情,並沒有參與他們的犯行云云。惟查,被告乙地○於原審自承:「黃中舜、黃世和、黃自軍、喬延健,我都有看過,在臺中宋仁照租住處、臺北張麗玉租住處、臺南董紅祥住處都有見過他們,我是偶而聽到他們談到,等一下何人去接監控、側錄的班」等語(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㉔第二一八頁),核與共同被告張麗玉於原審證稱:「在臺中宋仁照租的房子,臺南阿牛租的房子,板橋我租的房子,有看到過乙地○」乙節相符。另查,依共同被告宋仁照、被告o○○之上開多次供述,均指陳綽號「胖哥」之被告乙地○確係本件事實欄二之犯罪集團成員之一,又共同被告宋仁照、被告o○○與被告乙地○,並無怨仇,倘被告乙地○並未參與,共同被告宋仁照既已坦承自己犯行,o○○亦對自己有至側錄現場之事,並不否認,何須設詞誣陷,指證被告乙地○即係犯罪集團之共犯「胖哥」?再事實欄二之側錄金融卡資料,事涉隱密,甚至事實欄二參與犯行之人,彼此間僅知綽號,而不熟悉真實姓名,亦據共同被告宋仁照乙t在卷,則倘非確係參與犯行之人,豈可能任其在場旁聽,何人至側錄現場監控且使未參與犯行之被告乙地○知悉,並前往台中市○○街宋仁照租屋處、板橋市○○路張麗玉租屋處、臺南董紅祥租屋處各該作案據點?是被告乙地○上開所辯,顯非可採。至證人即共同被告宋仁照於原審證稱:「與胖哥沒有直接面對面」云云(見原審㉔第二一四頁)及證人即共同被告o○○於原審證稱:
「我的筆錄是指喬延健在說,要組裝這些東西的時候,乙地○有在場聽到,且他都有去臺南,所以我想他可能也有參與」云云(見原審㉔第二三頁),與其等於警訊及偵查中所述均不相符,核係迴護被告乙地○之詞,尚難採信。
又共同被告董紅祥於原審供稱:「我在中美街看過乙地○一次,他跟黃中舜談六和彩的事情,沒看過乙地○負責本案的犯行」云云(見原審㉔第一九五頁),證人即共同被告張麗玉於原審證稱:「未親自看到或聽到乙地○有參加側錄或盜領,我常聽到乙地○說要去西門町收牌」云云(見原審㉔第二九頁、第三二頁),均為其等先前所未供述,是否採信,堪值存疑。另況本案測錄及盜錄係採分散地點及輪班之方式,共犯彼此間可能完全不認識或僅在輪班休息時間碰過面均有可能,是共同被告董紅祥、張麗玉縱未曾親自見聞或聽聞被告乙地○有參與本案犯行,亦難採為有利於被告乙地○之證據。至被告乙地○之辯護人辯護稱:喬延健供稱『乙地○本就無意犯案,轉而與宋仁照商談六和彩簽牌之事,宋仁照答應與他合作』等語,惟辯護人所引述之上開話語係附於原審卷二第一六九頁背面及第一七0頁正面「被告喬延健之答辯自白狀」,該自白狀顯係審判外之陳述,自不具有證據能力,而無法作為本案證據,特予指明。又證人宋仁照、董紅祥、張麗玉等三人業於原審及本院前審行交互詰問,被告乙地○之辯護人請求再行交互詰問,核無必要,併此敘明。綜合前述,被告乙地○否認犯罪,被告o○○否認部分犯罪,均係圖卸刑責之詞,不可採信。
7、共犯黃自軍綽號「肯德基」、共犯戴明增與被告o○○相識,一同前住裝置側錄機及針孔攝影機乙情,業據被告o○○於警訊、檢察官偵訊時、原審法院陳述、結證無訛。
共同被告宋仁照於警訊時供稱,伊與黃自軍等人分班輪流監視無線針孔攝影機等語。共同被告戴明增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十六時三十分被查獲後,於警詢時,亦承認於九十二年五月間認識或見過董紅祥、綽號保哥之喬延健、綽號白姐之張麗玉、宋仁照、黃自軍等人(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一卷㉘第四七、五四頁)。
足認黃自軍、戴明增亦參與事實欄二裝置側錄機、針孔攝影機,側錄、攝影之工作。另「黃中舜」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刑偵七二字第0920237096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所載,雖列黃中舜為犯罪嫌疑人,但未敘明黃中舜於偽造金融卡盜領被害人存款之過程中,究竟分擔何種行為。已到案之共犯及本案之被告,亦均未供稱黃中舜究參與何犯行,因此並無證據證明黃中舜參與本案之犯罪。
8、被告o○○既參與謀議,且分擔側錄、攝影等工作,即為共同正犯,其於共同犯罪實施中,即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自金門出境離開台灣,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自中正機場入境台灣。其於出境期間,不在台灣,又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其在出境期間與「阿強」、「阿全」共犯本案犯行,其出境期間自不負與「阿全」「阿強」共犯之責任。
至其出境後,其他共犯依共同謀議所實施之犯罪,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任,併此敘明。
9、共同被告宋仁照於九十二年十月十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被逮捕。因宋仁照於被逮捕後,即供承全部犯罪,顯有脫離共犯之意圖,且以行動表示脫離共犯之關係,是宋仁照就其被逮捕後,其他共犯所實施之以偽造金融卡盜領存之行為,即不必負其共犯之責任。
七、查我國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被告行為後,其應適用之相關法律已有變更,茲就與本案適用有關之條文,比較說明如下:
1、共同正犯部分: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業經修正公布,修正前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被告等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2、連續犯部分: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亦修正公布刪除,則被告等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等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3、牽連犯部分:查被告等行為後,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本件被告等所犯之罪具有牽連犯之關係,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從一重之罪處斷;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等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罪處斷。
4、法定刑中罰金刑部分: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業經修正公布,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即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等人,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5、法定刑中罰金刑提高標準之新舊法適用: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增訂。修正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按指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到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本件被告等所犯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之罪及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之罪,係分別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及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增訂,其罰金刑之貨幣單位為銀元,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如換算為新臺幣,則該二罪法定罰金刑部分,均為罰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即三萬元乘三倍)。如適用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提高三倍(因該二條文均係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到九十四年一月七日間修正之條文),亦為新臺幣九萬元以下(即三萬元乘三倍)。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果,其關於法定刑為罰金部分之提高標準,新舊法均無不利之情形,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法定刑罰金提高標準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6、沒收部分:屬於被告等所有且供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無論依修正前後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項規定均得沒收。且沒收為從刑之一種,與主刑有從屬關係,應依主刑部分適用之法律而從屬適用,無獨立比較之問題。
7、易服勞役部分:被告等行為時,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易服勞役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又被告等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業據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告等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一百元至三百元折算一日,即新台幣三百元至九百元折算一日。惟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比較修正前後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人,則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八、核被告o○○如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之行使偽造金融卡罪。被告o○○、乙地○如事實欄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金融卡罪及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按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雖亦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惟該修正條文僅係增加列舉之構成要件,於本案罪名及刑度並不生影響,故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1、被告o○○與共同被告喬延健、黃自軍、『老唐』就事實欄一之行使偽造金融卡犯行;2、被告o○○、乙地○與共同被告宋仁照、董紅祥、張麗玉、喬延健、黃自軍、黃世和、戴明增及『黑雞』、『楊仔』如事實欄二之竊錄及偽造金融卡犯行;
3、被告o○○、乙地○、共同被告宋仁照、董紅祥、張麗玉、喬延健、黃自軍、黃世和、戴明增、『黑雞』、『楊仔』、『阿強』、『阿全』等人就如事實欄二之行使偽造金融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中「阿強」、「阿全」於九十二年十月初始加入,與o○○間非共同正犯)。又被告o○○如事實欄一、二之行使偽造金融卡及如事實欄二之竊錄、偽造金融卡犯行,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各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乙地○如事實欄二之竊錄、偽造金融卡、行使偽造金融卡犯行,亦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o○○、乙地○之連續行使偽造金融卡之低度行為,為其等連續偽造金融卡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o○○、乙地○二人所犯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金融卡罪及連續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金融卡罪處斷。公訴人雖未起訴被告等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但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已記載「宋仁照與…o○○… 書森新 及綽號『黑雞』、『楊仔』…等人共同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聯絡…在台灣銀行台南分行等所設提款機,由綽號『黑雞』、『楊仔』二人先在門禁刷卡機上裝設偽裝之側錄機,以側錄民眾金融卡上之條碼,另於提款機上裝設無線傳輸針孔攝影機,以窺視民眾提款時所按之金融卡密碼,再於提款機附近裝設無線接收錄影設備,將針孔攝影機所拍攝之畫面錄下…」,故顯係漏載刑法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法條,且據附表七被害人編號一四九丙k○、編號一七六林貞君、編號二一三楊東騏、編號二四二戊M○、編號四六八戊R○、編號四七九戊t○於警詢時提出告訴(見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警卷一第九四頁、第十八頁、卷六第一一四頁、第三四頁、卷三第二八頁、卷三十第八三七頁),並與起訴論罪科刑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金融卡罪,有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至其餘被害人未就被竊錄部分提出告訴,因該罪屬告訴乃論之罪,故該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九、原審對於被告等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1、附表八編號一、二、三、五、八、九所示之盜領存款犯行,係被告等所犯,原審未予詳查,認被告等此部分犯罪不能證明,認事未洽。2、另依現存卷證資料,並無足夠證據證明黃中舜亦參與犯罪,原審未敘明所憑以認定之證據,認黃中舜亦為本案共犯,亦有未洽。3、原審就被害人丙k○、林貞君、楊東騏、戊M○、戊R○、戊t○等人提出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竊錄罪之告訴部分未予論罪,尚有未合。4、被告二人難認有犯罪之習慣(詳如下述),原判決認定被告二人有犯罪之習慣,亦有未合。5、宋仁照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被捕後,即脫離共犯之關係,此時以後,其他共犯之盜領行為,宋仁照不必負其共犯之責,原審仍令宋仁照負此部分盜領犯行罪責,亦有未洽。又被告o○○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出境,不在臺灣,於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入境,出境期間不與「阿強」「阿全」負共犯責任。
原審誤認此部分亦與「阿強」「阿全」成立共犯,亦有未合。6、原審事實欄二未認定被告等亦在臺中市○○○路某不詳銀行提款機進行側錄條碼及竊錄密碼之行為,容有未當。
7、偽造之金融卡為義務沒收之物,本案發生於000年0月間,至今已近二年,未查扣之偽造金融卡,顯均無法再予搜索扣押扣而滅失,無從諭知沒收,原審判決未諭知沒收,亦未敘明未諭知沒收之理由,亦有未洽。8、原審判決附表七編號六二、六九、一六二、一六三、、四九九、五0六之金額有誤,另部分盜領日期及時間亦有錯誤,尚有未合,茲更正為如本院本審附表七、八所示。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被告二人量刑過輕,指摘原判決不當,被告乙地○上訴意旨否認犯罪,被告o○○上訴意旨否認部分犯罪,雖均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不能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等二人部分撤銷改判。
十、爰審酌被告o○○、乙地○二人參與大規模以側錄金融卡內碼及密碼方式偽造金融卡,並盜領民眾存款,遭盜領金額逾五千萬餘元,嚴重破壞金融秩序,造成社會不安,惡性重大,被告o○○尚參與如事實欄一之行使偽卡盜領存款犯行,惟其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即離開臺灣,未實際為九十二年十月間之大規模盜領行為,犯後坦承部分犯行,被告乙地○僅參與如事實欄二之犯行,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刑,罰金刑部分並均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以新台幣一千元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按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
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習慣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刑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所謂「有犯罪之習慣」係指對於犯罪以為日常之惰性行為,乃一種犯罪之習性而言。查被告o○○前於八十一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復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八十二年九月八日執行完畢,至九十二年間始再犯竊盜案件及本案;被告乙地○雖前有多項前科紀錄,惟其於本案之前最後一次經處徒刑之案件,係於八十二年間之竊盜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執行完畢,一直至九十二年間才又犯下本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二人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可知被告o○○、乙地○二人於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均於約十年後再犯本案。再查被告o○○於本案前係從事計程車司機工作,有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卡、執業登記證、汽車駕照等影本附於本院本審卷可稽,足知其有正當之工作。又查被告o○○固犯如事實欄一、二所示之犯行,但其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即已離開臺灣,未親自為盜領附表七、八所示被害人存款,被告乙地○僅參與如事實欄二所示犯行,而該等被害人均集中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至同年月十四日被盜領,尚非長期之犯罪。因此被告o○○、乙地○二人難認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自均不予宣告強制工作之處分,併此說明。
十、扣案如附表一之無線電(含耳機)三臺、安全帽三頂及銀行
一交易明細表四十六張,為共同被告喬延健所有,供被告o○
○、共同被告黃自軍及喬延健三人如事實欄一之犯行所用、所得之物,亦據被告o○○於警訊時乙t在卷,自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對被告o○○諭知沒收。
又扣案如附表二之物,為共同被告宋仁照所有,供盜領存款所用之物,亦據共同被告宋仁照於原審乙t在卷(見原審㊳第十五頁);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係共同被告喬延健所有、供事實欄二之犯行所用之物,亦據共同被告宋仁照於警訊時及原審審理時乙t在卷(見⑪第一二六頁反面、原審㊳第十六頁);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之物,係在被告o○○住處查獲,顯係被告o○○所有,供本件側錄犯行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五之物,係在共同被告張麗玉、喬延健之租屋處查獲,係共同被告張麗玉、喬延健所有,業據共同被告張麗玉於警訊時乙t在卷(見警訊㉒第八頁反面),且顯係共同被告張麗玉、喬延健供本件側錄、盜領所用之物,爰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宣告沒收。另附表一之偽造金融卡四十六張、附表二之偽造金融卡八張,均係偽造之金融卡,爰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事實欄一、二查獲之盜領款項,仍應發還予被害人,或因賠償被害人遭盜領之款項而取得求償地位之金融機構,自不予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二至八之物及附表六編號一至七、十二之物,雖係被告o○○、共同被告張麗玉所有,惟並非供其側錄、盜領存款所用之物,業據被告o○○、張麗玉於原審乙t在卷,另附表六編號八至十一之物,係另案被告楊志明所有之物,不予宣告沒收。又本案係於九十二年十月間起陸續查獲共犯,至今已近兩年多,本案未被查扣之偽造金融卡顯已滅失,無從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十、移送併辦部分:被告o○○與共同被告喬延健、黃自軍三人
二如事實欄一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犯行(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一四一號),及被告乙地○、o○○等人如事實欄二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犯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五三、二四七三一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一二號〔六一二號係就全部被告九人併辦〕),又被告o○○、乙地○盜領如附表七被害人存款之行使偽造金融卡部分,雖未據起訴,惟與起訴部分有牽連犯或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或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併予審理。
十、另公訴意旨認被告o○○、乙地○與共同被告董紅祥、張麗
三玉、宋仁照盜領附表八編號四、六、七所示被害人丙G○、
W○○、丁V○存款之行使偽造金融卡犯行。惟查,附表八編號四所示被害人丙G○於泛亞銀行大雅分行之存款,係於92年9月29日,被盜匯五十萬元,並於同一日被盜領四萬元,此有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存摺影本、提存款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盜領紀錄卷證卷5第22至26頁)。附表八編號六被害人W○○富邦銀行存款,係於92年9月29日在玉山銀行中壢分行提款機被轉匯十五萬元(手續費十八元)至萬泰銀行新店分行;又於同年月三十日在中國信託銀行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7-11超商之提款機,轉匯五萬元至第一銀行斗六分行;於同年十月一日在富邦銀行台中分行轉匯十一萬七千五百元至第一銀行斗六分行之事實,業據W○○乙t,並有富邦銀行客戶存提紀錄單影本可憑(見台中縣豐原分局盜領紀錄卷證卷5第82、84頁)。另附表八編號七被害人 劉千慧 於中國商業銀行金融卡、郵局存摺、印章金融卡等物,係案外人 張鴻杰 於九十二年九月底侵入劉宅竊得,並分別由張鴻杰、 魏維靖 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五日、二十七日持丁V○郵局存摺、印章至潭子郵局潭北支局盜領,或至潭子農會頭家分部、台灣企銀潭子分行以金融卡,分別盜領二萬元、二萬元、三萬元、二萬元;又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十日、十一日、十七日,持丁V○中國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至潭子鄉華南銀行提款機、潭子郵局提款機、潭子鄉農會甘蔗分部、台灣企銀潭子分行提款機,盜領二萬元、三萬元、一萬五千元、五百元等情,業據魏維靖、張鴻杰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前審卷第121至126頁)。是上開丙G○、W○○、劉千慧之銀行或郵局存款被盜領,與本案被告等無涉,復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係事實欄二之被告或共同被告等人所盜領,已難認定確係被告等人所盜領,此部分雖據起訴,惟與前開論罪科刑之偽造金融卡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第二十八條、修正前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修正前第五十五條、修正後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修正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之1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附表一:台北市警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清單│見北檢九二年偵字第三一四一號卷⑱第頁至頁│├───┬─────────────┬──┬───────────┴─────────────────────────────┤│時間│九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十二時│地點○○○市○○○路○段○號前│├───┼─────────────┼──┼───────┬───┬───────┬─────────────┬───────┤│編號│扣押物品│單位│數量│所有人│證物索引│院保號│備註│├───┼─────────────┼──┼───────┼───┼───────┼─────────────┼───────┤│一│偽造金融卡│張│一十五│喬延健│1│年院保184號│本院卷(二)p175│├───┼─────────────┼──┼───────┼───┼───────┼─────────────┼───────┤│二│無線電(含耳機)│支│一│喬延健│同上│同上││├───┼─────────────┼──┼───────┼───┼───────┼─────────────┼───────┤│三│安全帽(銀色)│頂│一│喬延健│同上│同上││├───┼─────────────┼──┼───────┼───┼───────┼─────────────┼───────┤│四│銀行交易明細表│張│四十六│喬延健│附卷│無│見卷⑱第頁起│├───┼─────────────┼──┼───────┼───┼───────┼─────────────┼───────┤│五│偽造金融卡│張│一十五│喬延健│1│年院保184號││├───┼─────────────┼──┼───────┼───┼───────┼─────────────┼───────┤│六│無線電(含耳機)│支│一│喬延健│同上│同上││├───┼─────────────┼──┼───────┼───┼───────┼─────────────┼───────┤│七│安全帽(鐵灰色)│頂│一│喬延健│同上│同上││├───┼─────────────┼──┼───────┼───┼───────┼─────────────┼───────┤│八│偽造金融卡│張│一十六│喬延健│同上│同上││├───┼─────────────┼──┼───────┼───┼───────┼─────────────┼───────┤│九│無線電(含耳機)│支│一│喬延健│同上│同上││├───┼─────────────┼──┼───────┼───┼───────┼─────────────┼───────┤│十│安全帽(黑色)│頂│一│喬延健│同上│同上││└───┴─────────────┴──┴───────┴───┴───────┴─────────────┴───────┘┌────────────────────────────────┬─────────────────────────────┐│附表二:宋仁照為警查獲扣押物品清單│九二年偵字第一九九九三號卷⑪第十三頁│├───┬─────────────┬──┬───────────┴─────────────────────────────┤│時間│九十二年十月十日二時三十分│地點○○○市○○○路○○○號合作金庫提款機前│├───┼─────────────┼──┼───────┬───┬───────┬─────────────┬───────┤│編號│扣押物品│單位│數量│所有人│證物索引│院保號│備註│├───┼─────────────┼──┼───────┼───┼───────┼─────────────┼───────┤│一│利百代POP麥克筆│支│一│宋仁照│2│年院保1238號│本院卷(一)p98│├───┼─────────────┼──┼───────┼───┼───────┼─────────────┼───────┤│二│棒球帽│頂│一│宋仁照│同上│同上││├───┼─────────────┼──┼───────┼───┼───────┼─────────────┼───────┤│三│墨鏡│支│一│宋仁照│同上│同上││├───┼─────────────┼──┼───────┼───┼───────┼─────────────┼───────┤│四│T恤│件│一│宋仁照│同上│同上││├───┼─────────────┼──┼───────┼───┼───────┼─────────────┼───────┤│五│偽卡│張│八│宋仁照│同上│同上││├───┼─────────────┼──┼───────┼───┼───────┼─────────────┼───────┤│六│提款單│張│五│宋仁照│附卷│九二年偵字第一九九九三號卷⑪第頁、第頁│├───┼─────────────┼──┼───────┼───┼───────┼─────────────┼───────┤│七│NOKIA手機│支│一│宋仁照│2│年院保1238號││└───┴─────────────┴──┴───────┴───┴───────┴─────────────┴───────┘┌────────────────────────────────┬─────────────────────────────┐│附表三:豐原分局搜索扣押清單│九二年偵字第一九九九三號卷⑪第121頁起│├───┬─────────────┬──┬───────────┴─────────────────────────────┤│時間│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二十時│地點○○○市○○街○○○號三樓之三│├───┼─────────────┼──┼───────┬───┬───────┬─────────────┬───────┤│編號│扣押物品│單位│數量│所有人│證物索引│院保號│備註│├───┼─────────────┼──┼───────┼───┼───────┼─────────────┼───────┤│一│千金剪│支│一│喬延健│3│年院保1233號││├───┼─────────────┼──┼───────┼───┼───────┼─────────────┼───────┤│二│扳手│支│一│喬延健│3之①│同上││├───┼─────────────┼──┼───────┼───┼───────┼─────────────┼───────┤│三│鑽頭│支│二│喬延健│3之①│同上││├───┼─────────────┼──┼───────┼───┼───────┼─────────────┼───────┤│四│螺絲起子│支│三│喬延健│3之①│同上││├───┼─────────────┼──┼───────┼───┼───────┼─────────────┼───────┤│五│銲錫電熔解棒│支│三│喬延健│3之①│同上││├───┼─────────────┼──┼───────┼───┼───────┼─────────────┼───────┤│六│錫筆│支│一│喬延健│3之①│同上││├───┼─────────────┼──┼───────┼───┼───────┼─────────────┼───────┤│七│噴漆│瓶│一│喬延健│3之①│同上││├───┼─────────────┼──┼───────┼───┼───────┼─────────────┼───────┤│八│電池│個│一│喬延健│3之①│同上││├───┼─────────────┼──┼───────┼───┼───────┼─────────────┼───────┤│九│針孔鏡頭│個│二│喬延健│3之①│同上││├───┼─────────────┼──┼───────┼───┼───────┼─────────────┼───────┤│十│針孔發射器│個│五│喬延健│3│同上││├───┼─────────────┼──┼───────┼───┼───────┼─────────────┼───────┤│十一│針孔接受器│個│二│喬延健│3│同上││├───┼─────────────┼──┼───────┼───┼───────┼─────────────┼───────┤│十二│電線│條│四│喬延健│3│同上││├───┼─────────────┼──┼───────┼───┼───────┼─────────────┼───────┤│十三│膠帶│捲│二│喬延健│3│同上││├───┼─────────────┼──┼───────┼───┼───────┼─────────────┼───────┤│十四│機車置物箱│個│一│喬延健│3│同上││├───┼─────────────┼──┼───────┼───┼───────┼─────────────┼───────┤│十五│安全帽│頂│一│喬延健│3│同上││├───┼─────────────┼──┼───────┼───┼───────┼─────────────┼───────┤│十六│針孔攝影偽裝盒│個│一│喬延健│3之②│同上││└───┴─────────────┴──┴───────┴───┴───────┴─────────────┴───────┘┌────────────────────────────────┬─────────────────────────────┐│附表四: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清單│北檢九二年他字第七○○六號卷⑳第頁起│├───┬─────────────┬──┬───────────┴─────────────────────────────┤│時間│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二十時│地點│○○縣○○市○○路○段○○巷○○○號十七樓│├───┼─────────────┼──┼───────┬───┬───────┬─────────────┬───────┤│編號│扣押物品│單位│數量│所有人│證物索引│院保號│備註│├───┼─────────────┼──┼───────┼───┼───────┼─────────────┼───────┤│一│緊急照明燈內藏針孔攝影器材│具│一│o○○│4之①│年院保字176號第一頁│本院卷(二)第頁│├───┼─────────────┼──┼───────┼───┼───────┼─────────────┼───────┤│二│信用卡刷卡收據存根│張│二十六│o○○│4之②│同上││├───┼─────────────┼──┼───────┼───┼───────┼─────────────┼───────┤│三│身分證影本│張│二│o○○│4之②│同上││├───┼─────────────┼──┼───────┼───┼───────┼─────────────┼───────┤│四│無線對講機│台│三│o○○│4之②│同上││├───┼─────────────┼──┼───────┼───┼───────┼─────────────┼───────┤│五│o○○郵局存摺、提款卡│張│一│o○○│4之②│同上││├───┼─────────────┼──┼───────┼───┼───────┼─────────────┼───────┤│六│V8錄影帶│帶│一│o○○│4之②│同上││├───┼─────────────┼──┼───────┼───┼───────┼─────────────┼───────┤│七│民生路停車協議書(張麗玉)│張│一│o○○│4之②│同上││├───┼─────────────┼──┼───────┼───┼───────┼─────────────┼───────┤│八│筆記紙( 陳慶進 )│張│一│o○○│4之②│同上││└───┴─────────────┴──┴───────┴───┴───────┴─────────────┴───────┘┌────────────────────────────────┬─────────────────────────────┐│附表五: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清單│北檢九二年警聲搜字第一一四三號卷㉑第號起│├───┬─────────────┬──┬───────────┴─────────────────────────────┤│時間│九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時│地點│○○縣○○市○○街○○○號三樓之七│├───┼─────────────┼──┼───────┬───┬───────┬─────────────┬───────┤│編號│扣押物品│單位│數量│所有人│證物索引│院保號│備註│├───┼─────────────┼──┼───────┼───┼───────┼─────────────┼───────┤│一│SONY錄影帶│帶│六│喬延健│5之⑨│年院保176號│本院卷(二)第頁│├───┼─────────────┼──┼───────┼───┼───────┼─────────────┼───────┤│二│磁片│片│九│喬延健│5之⑨│同號第四頁││├───┼─────────────┼──┼───────┼───┼───────┼─────────────┼───────┤│三│記憶卡│片│四│喬延健│5之⑨│同號第四頁││├───┼─────────────┼──┼───────┼───┼───────┼─────────────┼───────┤│四│伸縮手紙袋│包│一│喬延健│5之⑨│同號第四頁││├───┼─────────────┼──┼───────┼───┼───────┼─────────────┼───────┤│五│作案工具箱│箱│一│喬延健│5之①│同號第四頁││├───┼─────────────┼──┼───────┼───┼───────┼─────────────┼───────┤│六│砂磨機(大)│台│一│喬延健│5之②│同號第四頁││├───┼─────────────┼──┼───────┼───┼───────┼─────────────┼───────┤│七│砂磨機(小)│支│一│喬延健│5之②│同號第四頁││├───┼─────────────┼──┼───────┼───┼───────┼─────────────┼───────┤│八│電鑽工具│台│二│喬延健│5之④及5之③│同號第四頁││├───┼─────────────┼──┼───────┼───┼───────┼─────────────┼───────┤│九│行動電話、易付卡│支│一│喬延健│5之⑨│同號第四頁││├───┼─────────────┼──┼───────┼───┼───────┼─────────────┼───────┤│十│皮夾│只│一│喬延健│5之⑨│同號第四頁││├───┼─────────────┼──┼───────┼───┼───────┼─────────────┼───────┤│十一│掌中精靈電話│支│一│張麗玉│5之⑨│同號第五頁││├───┼─────────────┼──┼───────┼───┼───────┼─────────────┼───────┤│十二│作案用電線電池│袋│一│喬延健│5之⑤│同號第五頁││├───┼─────────────┼──┼───────┼───┼───────┼─────────────┼───────┤│十三│高頻自動充電器│台│一│喬延健│5之⑩│同號第五頁│本院卷(二)P175│├───┼─────────────┼──┼───────┼───┼───────┼─────────────┼───────┤│十四│作案用手套│捆│一│喬延健│5之⑩│同號第五頁││├───┼─────────────┼──┼───────┼───┼───────┼─────────────┼───────┤│十五│側錄用電子儀器、零件│盒│一│喬延健│5之⑥│同號第五頁││├───┼─────────────┼──┼───────┼───┼───────┼─────────────┼───────┤│十六│作業用工具│盒│一│喬延健│5之⑦│同號第五頁││├───┼─────────────┼──┼───────┼───┼───────┼─────────────┼───────┤│十七│製作側錄器、針孔工具│盒│一│喬延健│5之⑧│同號第五頁││├───┼─────────────┼──┼───────┼───┼───────┼─────────────┼───────┤│十八│安裝側錄器、錄孔工具│捆│一│喬延健│5之⑪│同號第五頁││├───┼─────────────┼──┼───────┼───┼───────┼─────────────┼───────┤│十九│頂極雙卡│片│二│喬延健│5之⑨│同號第五頁││├───┼─────────────┼──┼───────┼───┼───────┼─────────────┼───────┤│二十│雜物工具│盒│一│喬延健│5之⑫│同號第五頁││└───┴─────────────┴──┴───────┴───┴───────┴─────────────┴───────┘┌────────────────────────────────┬─────────────────────────────┐│附表六: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清單│九二年偵字第一九九九三號卷⑩第一五七頁起│├───┬─────────────┬──┬───────────┴─────────────────────────────┤│時間│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十五時│地點│○○縣○○市○○路○○○巷○弄○號四樓之四│├───┼─────────────┼──┼───────┬───┬───────┬─────────────┬───────┤│編號│扣押物品│單位│數量│所有人│證物索引│院保號│備註│├───┼─────────────┼──┼───────┼───┼───────┼─────────────┼───────┤│一│NOKIA手機│支│三│o○○│6之①│年院保176號│本院卷(二)第頁│├───┼─────────────┼──┼───────┼───┼───────┼─────────────┼───────┤│二│身分證影本│張│八│o○○│6之①│同號第二頁││├───┼─────────────┼──┼───────┼───┼───────┼─────────────┼───────┤│三│筆記本│本│二│張麗玉│6之①│同號第三頁││├───┼─────────────┼──┼───────┼───┼───────┼─────────────┼───────┤│四│喬延健汽車保險單│張│一│張麗玉│6之①│同號第三頁││├───┼─────────────┼──┼───────┼───┼───────┼─────────────┼───────┤│五│SIM卡│個│四│張麗玉│6之①│同號第三頁││├───┼─────────────┼──┼───────┼───┼───────┼─────────────┼───────┤│六│手機│支│六│張麗玉│6之①│同號第三頁││├───┼─────────────┼──┼───────┼───┼───────┼─────────────┼───────┤│七│新臺幣│元│十一萬五千三百│張麗玉││││├───┼─────────────┼──┼───────┼───┼───────┼─────────────┼───────┤│八│手機│支│三│楊志明│6之①│同號第六頁││├───┼─────────────┼──┼───────┼───┼───────┼─────────────┼───────┤│九│手套│付│六│楊志明│6之①│同號第六頁││├───┼─────────────┼──┼───────┼───┼───────┼─────────────┼───────┤│十│帽子│頂│二│楊志明│6之①│同號第六頁││├───┼─────────────┼──┼───────┼───┼───────┼─────────────┼───────┤│十一│工具箱│箱│一│楊志明│6之②│同號第六頁││├───┼─────────────┼──┼───────┼───┼───────┼─────────────┼───────┤│十二│名片│張│五│張麗玉│6之①│同號第三頁││└───┴─────────────┴──┴───────┴───┴───────┴─────────────┴───────┘┌────────────────────────────────────────────┐│附表七:本案被盜領人清冊│├───┬────┬──────────┬──────┬────┬────────────┤│編號│姓名│帳戶遭盜領日期│盜領時間│盜領│備註││││││金額│(資料出處及是否提出告訴││││││(元)│等)│├───┼────┼──────────┼──────┼────┼────────────┤│一│甲E○│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90000│刑警局卷㉘第122、128頁│├───┼────┼──────────┼──────┼────┼────────────┤│二│丙y○│九二年十月十三日│13:00│400106│警一卷72頁│├───┼────┼──────────┼──────┼────┼────────────┤│三│丁m○│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100035│警二卷63頁│├───┼────┼──────────┼──────┼────┼────────────┤│四│丁庚○│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990276│警三卷115頁│├───┼────┼──────────┼──────┼────┼────────────┤│五│丁q○│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16000│警三卷56頁│├───┼────┼──────────┼──────┼────┼────────────┤│六│丙卯○│九二年十月十一日│23:10-23:11│40000│警一卷54頁│├───┼────┼──────────┼──────┼────┼────────────┤│七│甲丙○│九二年十月十二日│20:00│40000│警二卷43頁│├───┼────┼──────────┼──────┼────┼────────────┤│八│乙W○│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0:18-00:19│40000│警三卷97頁│├───┼────┼──────────┼──────┼────┼────────────┤│九│丙壬○│九二年十月十日│02:22-02:33│165018│警一卷35頁│├───┼────┼──────────┼──────┼────┼────────────┤│十│P○○│九二年十月十二日至十│21:58-10:21│48007│警二卷6頁││││三日││││├───┼────┼──────────┼──────┼────┼────────────┤│十一│乙s○│九二年十月十三日│23:36-23:37│44000│警一卷48頁│├───┼────┼──────────┼──────┼────┼────────────┤│十二│A○○│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1:29-01:31│67000│警四卷53頁│├───┼────┼──────────┼──────┼────┼────────────┤│十三│丙辰○│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3:20│20000│警一卷57頁│├───┼────┼──────────┼──────┼────┼────────────┤│十四│丁L○│九二年十月十三日│21:10-21:11│30000│警三卷82頁│├───┼────┼──────────┼──────┼────┼────────────┤│十五│乙c○│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3:57│11000│警一卷111頁│├───┼────┼──────────┼──────┼────┼────────────┤│十六│甲V○│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153014│警一卷120頁│├───┼────┼──────────┼──────┼────┼────────────┤│十七│戊未○│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3:26-03:28│100035│警三卷73頁│├───┼────┼──────────┼──────┼────┼────────────┤│十八│丁h○│九二年十月十一日│不詳│200042│警二卷22頁│├───┼────┼──────────┼──────┼────┼────────────┤│十九│甲G○│九二年十月十日│09:02-23:02│180035│警一卷139頁│├───┼────┼──────────┼──────┼────┼────────────┤│二○│丁X○│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1:32-01:35│100007│警一卷68頁│├───┼────┼──────────┼──────┼────┼────────────┤│二一│乙宇○│九二年十月十一日│00:13-00:16│100007│警一卷30頁│├───┼────┼──────────┼──────┼────┼────────────┤│二二│甲l○│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3:49-03:51│35021│警一卷80頁│├───┼────┼──────────┼──────┼────┼────────────┤│二三│乙T○│九二年十月十日│06:24│20007│刑警局卷㉘第122、150頁│├───┼────┼──────────┼──────┼────┼────────────┤│二四│戊丙○│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34014│警二卷10頁│├───┼────┼──────────┼──────┼────┼────────────┤│二五│丙子○│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2:53-23:09│200042│警一卷14頁│├───┼────┼──────────┼──────┼────┼────────────┤│二六│甲b○│九二年十月十日│04:41-04:41│40014│警二卷107頁│├───┼────┼──────────┼──────┼────┼────────────┤│二七│丁c○│九二年十月十二日│不詳│174063│警一卷142頁│├───┼────┼──────────┼──────┼────┼────────────┤│二八│甲h○│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0:10│40014│警三卷111頁│├───┼────┼──────────┼──────┼────┼────────────┤│二九│戊P○│九二年十月十三日│22:43-22:45│400106│警一卷65頁│├───┼────┼──────────┼──────┼────┼────────────┤│三○│Q○○│九二年十月十日│00:32-00:50│100035│警一卷24頁│││││││(丁S○代應訊)│├───┼────┼──────────┼──────┼────┼────────────┤│三一│e○○│九二年十月十三日│22:54-06:03│200070│警一卷100頁│├───┼────┼──────────┼──────┼────┼────────────┤│三二│甲r○│九二年十月十三日│23:14│9007│警三卷第141頁│├───┼────┼──────────┼──────┼────┼────────────┤│三三│乙u│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3:29-03:31│100035│警四卷50頁│├───┼────┼──────────┼──────┼────┼────────────┤│三四│辛○○│九二年十月十日│22:52-09:22│200070│警四卷27頁│├───┼────┼──────────┼──────┼────┼────────────┤│三五│丁地○│九二年十月十日│20:12-05:55│400089│警三卷23頁│├───┼────┼──────────┼──────┼────┼────────────┤│三六│丙w○│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100035│警一卷51頁│├───┼────┼──────────┼──────┼────┼────────────┤│三七│乙M○│九二年十月十四日│03:12-03:14│53021│警三卷138頁│├───┼────┼──────────┼──────┼────┼────────────┤│三八│丁G○│九二年十月十三日│23:30-21:41│100035│警三卷11頁│├───┼────┼──────────┼──────┼────┼────────────┤│三九│丁y○│九二年十月十日│01:54-09:03│40014│警四卷30頁│├───┼────┼──────────┼──────┼────┼────────────┤│四○│h○○│九二年十月十日│03:40-03:42│100035│刑警局卷㉘第123、167頁│├───┼────┼──────────┼──────┼────┼────────────┤│四一│丙S○│九二年十月十二日│03:50-03:53│100035│警二卷29頁│├───┼────┼──────────┼──────┼────┼────────────┤│四二│甲巳○│九二年十月九日│20:56-21:20│77007│警三卷109頁│├───┼────┼──────────┼──────┼────┼────────────┤│四三│丙q○│九二年十月十二日│23:33│28014│警一卷105頁│├───┼────┼──────────┼──────┼────┼────────────┤│四四│乙t│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3:32-03:34│100035│警三卷50頁│├───┼────┼──────────┼──────┼────┼────────────┤│四五│甲A○│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0:03-00:05│80028│警三卷88頁│├───┼────┼──────────┼──────┼────┼────────────┤│四六│丁巳○│九二年十月十三日│22:16│11000│警一卷12頁│├───┼────┼──────────┼──────┼────┼────────────┤│四七│i○○│九二年十月十三日│23:44-23:57│100007│警三卷43頁│├───┼────┼──────────┼──────┼────┼────────────┤│四八│v○○│九二年十月十三日│23:51-23:53│69028│警二卷3頁│├───┼────┼──────────┼──────┼────┼────────────┤│四九│丙a○│九二年十月十三日│23:57-23:48│94042│警四卷13頁│├───┼────┼──────────┼──────┼────┼────────────┤│五○│辰○○│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100035│警三卷85頁│├───┼────┼──────────┼──────┼────┼────────────┤│五一│丁癸○│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3:49│18007│警一卷84頁│├───┼────┼──────────┼──────┼────┼────────────┤│五二│丙j○│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1:51-01:55│100035│警二卷100頁│├───┼────┼──────────┼──────┼────┼────────────┤│五三│卯○○│九二年十月十三日│22:31-22:33│35014│警三卷18頁│├───┼────┼──────────┼──────┼────┼────────────┤│五四│乙A○│九二年十月十三日│20:55-21:20│80007│警四卷3頁│├───┼────┼──────────┼──────┼────┼────────────┤│五五│H○○○│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0:40-00:40│40014│警三卷64頁│├───┼────┼──────────┼──────┼────┼────────────┤│五六│丁z○│九二年十月十日│02:01-04:51│40021│警三卷144頁│├───┼────┼──────────┼──────┼────┼────────────┤│五七│乙S○│九二年十月十日│02:21-02:22│30014│原審卷(四)㉖第79頁│├───┼────┼──────────┼──────┼────┼────────────┤│五八│u○○│九二年十月十日│04:32-04:33│55028│警一卷117頁│├───┼────┼──────────┼──────┼────┼────────────┤│五九│戊戊○○│九二年十月十三日│22:35-22:39│88035│警三卷148頁│├───┼────┼──────────┼──────┼────┼────────────┤│六○│乙J○│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2:00-02:03│85035│警一卷125頁│├───┼────┼──────────┼──────┼────┼────────────┤│六一│乙B○│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4:28-04:29│60021│警三卷91頁│├───┼────┼──────────┼──────┼────┼────────────┤│六二│戊黃○│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80028│警三卷127頁│├───┼────┼──────────┼──────┼────┼────────────┤│六三│乙w│九二年十月十日│23:24-04:02│200070│警三卷46頁│├───┼────┼──────────┼──────┼────┼────────────┤│六四│丙b○│九二年十月十日│01:08-01:08│53021│警三卷30頁│├───┼────┼──────────┼──────┼────┼────────────┤│六五│乙z○│九二年十月十三日│11:14-22:16│22014│警四卷16頁│├───┼────┼──────────┼──────┼────┼────────────┤│六六│丁s○│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1:33-01:54│75028│警四卷68頁│├───┼────┼──────────┼──────┼────┼────────────┤│六七│r○○│九二年十月十日│22:19-22:22│100035│警三卷67頁│├───┼────┼──────────┼──────┼────┼────────────┤│六八│戊T○│九二年十月十三日│21:53│20007│警一卷136頁│├───┼────┼──────────┼──────┼────┼────────────┤│六九│ 蘇廣忠 │九二年十月十三日│17:08-17:10│44028│警三卷40頁│├───┼────┼──────────┼──────┼────┼────────────┤│七○│乙p○│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40014│警三卷119頁│├───┼────┼──────────┼──────┼────┼────────────┤│七一│甲L○│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28021│警三卷123頁│├───┼────┼──────────┼──────┼────┼────────────┤│七二│丁戌○│九二年十月十日│22:28│36014│警四卷114頁│├───┼────┼──────────┼──────┼────┼────────────┤│七三│乙L○│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26014│警三卷8頁│├───┼────┼──────────┼──────┼────┼────────────┤│七四│乙子○│九二年十月十三日│21:03-21:06│82035│警一卷89頁│├───┼────┼──────────┼──────┼────┼────────────┤│七五│ 朱浩淵 │九二年十月十三日│10:21-23:17│103042│警四卷23頁│├───┼────┼──────────┼──────┼────┼────────────┤│七六│乙未○│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6:26-06:27│32014│警一卷129頁│├───┼────┼──────────┼──────┼────┼────────────┤│七七│甲k○│九二年十月十日│08:29-23:03│200070│警三卷146頁│├───┼────┼──────────┼──────┼────┼────────────┤│七八│丁戊○│九二年十月十三日│22:35-22:36│60021│警三卷70頁│├───┼────┼──────────┼──────┼────┼────────────┤│七九│乙a○│九二年十月十三日│22:55-22:56│37014│警四卷75頁│├───┼────┼──────────┼──────┼────┼────────────┤│八○│甲地○│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1:30-01:40│100000│警四卷57頁│├───┼────┼──────────┼──────┼────┼────────────┤│八一│丁子○│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0:38-00:49│89035│警四卷95頁│├───┼────┼──────────┼──────┼────┼────────────┤│八二│甲K○│九二年十月十日│00:02:16:40│137049│刑警局卷㉘第124、209頁│├───┼────┼──────────┼──────┼────┼────────────┤│八三│V○○│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1:21-01:25│100035│原審卷(三)第126頁│├───┼────┼──────────┼──────┼────┼────────────┤│八四│戊H○│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0:13-17:06│23014│刑警局卷㉘第124、211頁│├───┼────┼──────────┼──────┼────┼────────────┤│八五│丁宙○│九二年十月十日│02:08│6007│刑警局卷㉘第124、212頁│├───┼────┼──────────┼──────┼────┼────────────┤│八六│z○○│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20007│原審卷(三)第12頁│├───┼────┼──────────┼──────┼────┼────────────┤│八七│甲B○│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210084│警一卷132頁│├───┼────┼──────────┼──────┼────┼────────────┤│八八│ 楊玲瑞 │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100035│刑警局卷㉘第124、215頁│├───┼────┼──────────┼──────┼────┼────────────┤│八九│戊J○│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110056│警一卷42頁│├───┼────┼──────────┼──────┼────┼────────────┤│九○│乙G○│九二年十月十日│03:04-06:18│100014│原審卷(三)第63頁│├───┼────┼──────────┼──────┼────┼────────────┤│九一│ 蔡麗甘 │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10000│刑警局卷㉘第124、218頁│├───┼────┼──────────┼──────┼────┼────────────┤│九二│丙H○│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6007│刑警局卷㉘第124、219頁│├───┼────┼──────────┼──────┼────┼────────────┤│九三│丁C○│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35000│刑警局卷㉘第124、220頁│├───┼────┼──────────┼──────┼────┼────────────┤│九四│b○○│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10007│警三卷61頁│├───┼────┼──────────┼──────┼────┼────────────┤│九五│甲R○│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100035│警四卷20頁│├───┼────┼──────────┼──────┼────┼────────────┤│九六│丙N○│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13014│警四卷126頁│├───┼────┼──────────┼──────┼────┼────────────┤│九七│甲I○│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3000│刑警局卷㉘第124、224頁│├───┼────┼──────────┼──────┼────┼────────────┤│九八│甲q○│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47021│刑警局卷㉘第124、224頁│├───┼────┼──────────┼──────┼────┼────────────┤│九九│丙K○│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60021│刑警局卷㉘第124、225頁│├───┼────┼──────────┼──────┼────┼────────────┤│一○○│乙H○│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22014│刑警局卷㉘第124、226頁│├───┼────┼──────────┼──────┼────┼────────────┤│一○一│丁f○│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100000│刑警局卷㉘第124、227頁│├───┼────┼──────────┼──────┼────┼────────────┤│一○二│丙酉○│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37021│刑警局卷㉘第124、228頁│├───┼────┼──────────┼──────┼────┼────────────┤│一○三│乙I○│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190053│刑警局卷㉘第125、230頁│├───┼────┼──────────┼──────┼────┼────────────┤│一○四│丁j○│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222088│刑警局卷㉘第125、232頁│├───┼────┼──────────┼──────┼────┼────────────┤│一○五│丙E○│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100035│刑警局卷㉘第125、233頁│├───┼────┼──────────┼──────┼────┼────────────┤│一○六│丁H○│九二年十月九日至十日│不詳│190000│警二卷139頁│├───┼────┼──────────┼──────┼────┼────────────┤│一○七│丁n○│九二年十月十四日│04:30│3007│警五卷15頁│├───┼────┼──────────┼──────┼────┼────────────┤│一○八│乙j○│九二年十月十日│04:56│20007│刑警局卷㉘第125、236頁│├───┼────┼──────────┼──────┼────┼────────────┤│一○九│丙○○│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100035│刑警局卷㉘第125、237頁│├───┼────┼──────────┼──────┼────┼────────────┤│一一○│丁○○○│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20007│警二卷48頁│├───┼────┼──────────┼──────┼────┼────────────┤│一一一│丙甲○│九二年十月十二日│不詳│100035│刑警局卷㉘第238頁│├───┼────┼──────────┼──────┼────┼────────────┤│一一二│ 楊篟珊 │九二年十月十日│08:45│5007│警二卷92頁│├───┼────┼──────────┼──────┼────┼────────────┤│一一三│戊寅○│九二年十月十日│16:11│20000│警二卷58頁│├───┼────┼──────────┼──────┼────┼────────────┤│一一四│丁寅○│九二年十月十四日│不詳│20007│刑警局卷㉘第125、242頁│├───┼────┼──────────┼──────┼────┼────────────┤│一一五│E○○│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100035│刑警局卷㉘第125、243頁│├───┼────┼──────────┼──────┼────┼────────────┤│一一六│l○○│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100035│刑警局卷㉘第125、244頁│├───┼────┼──────────┼──────┼────┼────────────┤│一一七│乙天○│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100035│刑警局卷㉘第125、246頁│├───┼────┼──────────┼──────┼────┼────────────┤│一一八│乙v│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257077│刑警局卷㉘第125、246頁│├───┼────┼──────────┼──────┼────┼────────────┤│一一九│丁e○│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0000000│刑警局卷㉘第125、248頁│├───┼────┼──────────┼──────┼────┼────────────┤│一二○│戊玄○│九二年十月九日│21:00│40000│刑警局卷㉘第125、249頁│├───┼────┼──────────┼──────┼────┼────────────┤│一二一│戊E○│九二年十月九日│22:05│50021│警六卷93頁│││││││(甲E○代為應訊)│├───┼────┼──────────┼──────┼────┼────────────┤│一二二│戊F○│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19014│警二卷96頁│├───┼────┼──────────┼──────┼────┼────────────┤│一二三│午○○│九二年十月十四日│不詳│9007│刑警局卷㉘第125、253頁│├───┼────┼──────────┼──────┼────┼────────────┤│一二四│ 謝育喜 │九二年十月十四日│不詳│10007│警三卷94頁│││心│││││├───┼────┼──────────┼──────┼────┼────────────┤│一二五│乙h○│九二年十月十二日│不詳│25014│警四卷105頁│├───┼────┼──────────┼──────┼────┼────────────┤│一二六│甲e○│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220018│警三卷77頁│├───┼────┼──────────┼──────┼────┼────────────┤│一二七│乙q○│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43000│警三卷14頁│├───┼────┼──────────┼──────┼────┼────────────┤│一二八│己○│九二年十月九日│23:00│34014│刑警局卷㉘第125、259頁│├───┼────┼──────────┼──────┼────┼────────────┤│一二九│亥○○│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100035│刑警局卷㉘第125、260頁│├───┼────┼──────────┼──────┼────┼────────────┤│一三○│甲甲○│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192070│刑警局卷㉘第125、261頁│├───┼────┼──────────┼──────┼────┼────────────┤│一三一│乙玄○│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90035│刑警局卷㉘第125、262頁│├───┼────┼──────────┼──────┼────┼────────────┤│一三二│乙Z○│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200070│刑警局卷㉘第126、263頁│├───┼────┼──────────┼──────┼────┼────────────┤│一三三│乙x○│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5007│刑警局卷㉘第126、264頁│├───┼────┼──────────┼──────┼────┼────────────┤│一三四│丙戊○│九二年十月十四日│不詳│100035│刑警局卷㉘第126、265頁│├───┼────┼──────────┼──────┼────┼────────────┤│一三五│丙丑○│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40014│刑警局卷㉘第126、266頁│├───┼────┼──────────┼──────┼────┼────────────┤│一三六│丙未○│九二年十月十二日│07:30│510124│刑警局卷㉘第126、267頁│├───┼────┼──────────┼──────┼────┼────────────┤│一三七│丙天○│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160035│刑警局卷㉘第126、268頁│├───┼────┼──────────┼──────┼────┼────────────┤│一三八│丁丑○│九二年十月十日│03:00│79028│刑警局卷㉘第126、270頁│├───┼────┼──────────┼──────┼────┼────────────┤│一三九│丁亥○│九二年十月九日│23:27│100035│刑警局卷㉘第126、271頁│├───┼────┼──────────┼──────┼────┼────────────┤│一四○│戊己○│九二年十月十日│02:00│8014│刑警局卷㉘第126、272頁│├───┼────┼──────────┼──────┼────┼────────────┤│一四一│戊辛○│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100035│刑警局卷㉘第126、273頁│├───┼────┼──────────┼──────┼────┼────────────┤│一四二│戊酉○│九二年十月十三日│13:00│40014│刑警局卷㉘第126、274頁│├───┼────┼──────────┼──────┼────┼────────────┤│一四三│戊C○│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63028│刑警局卷㉘第126、246頁│├───┼────┼──────────┼──────┼────┼────────────┤│一四四│甲子○│九二年十月九日至十日│23:18-01:13│115049│警六卷44頁│├───┼────┼──────────┼──────┼────┼────────────┤│一四五│甲辛○│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15014│刑警局卷㉘第126、277頁│├───┼────┼──────────┼──────┼────┼────────────┤│一四六│x○○│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35014│刑警局卷㉘第126、278頁│├───┼────┼──────────┼──────┼────┼────────────┤│一四七│丁F○│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26014│刑警局卷㉘第126、279頁│├───┼────┼──────────┼──────┼────┼────────────┤│一四八│m○○│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155056│警四卷第135頁│├───┼────┼──────────┼──────┼────┼────────────┤│一四九│丙k○│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4:54│100035│警一卷97頁│││││││(提出告訴)│├───┼────┼──────────┼──────┼────┼────────────┤│一五○│丁u○│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20000│警二卷9頁│├───┼────┼──────────┼──────┼────┼────────────┤│一五一│丙t○│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48021│刑警局卷㉘第126、284頁│├───┼────┼──────────┼──────┼────┼────────────┤│一五二│黃○○│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43000│刑警局卷㉘第126、285頁│├───┼────┼──────────┼──────┼────┼────────────┤│一五三│甲m○│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20007│刑警局卷㉘第126、286頁│├───┼────┼──────────┼──────┼────┼────────────┤│一五四│O○○│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34000│刑警局卷㉘第126、287頁│├───┼────┼──────────┼──────┼────┼────────────┤│一五五│戊宇○│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8007│警一卷9頁│├───┼────┼──────────┼──────┼────┼────────────┤│一五六│丙丙○│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60000│刑警局卷㉘第126、289頁│├───┼────┼──────────┼──────┼────┼────────────┤│一五七│k○○│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10035│刑警局卷㉘第126、290頁│├───┼────┼──────────┼──────┼────┼────────────┤│一五八│乙酉○│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77028│刑警局卷㉘第127、293頁│├───┼────┼──────────┼──────┼────┼────────────┤│一五九│甲g○│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60021│警四卷71頁│├───┼────┼──────────┼──────┼────┼────────────┤│一六○│ 江賢棟 │九二年十月九日至十三│04:46-22:37│890212│警二卷25頁││││日││││├───┼────┼──────────┼──────┼────┼────────────┤│一六一│丁b○│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75035│警一卷60頁│├───┼────┼──────────┼──────┼────┼────────────┤│一六二│ 李志誠 │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200035│警四卷7頁│├───┼────┼──────────┼──────┼────┼────────────┤│一六三│甲a○│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44021│警一卷74頁│├───┼────┼──────────┼──────┼────┼────────────┤│一六四│宙○○│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168039│刑警局卷㉘第127、299頁│├───┼────┼──────────┼──────┼────┼────────────┤│一六五│甲辰○│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40014│刑警局卷㉘第127、300頁│├───┼────┼──────────┼──────┼────┼────────────┤│一六六│丙P○│九二年十月十一日│20:24│80028│警二卷16頁│├───┼────┼──────────┼──────┼────┼────────────┤│一六七│丙V○│九二年十月十三日│17:10│200025│警一卷78頁│├───┼────┼──────────┼──────┼────┼────────────┤│一六八│丙申○│九二年十月十三日│10:00│19007│刑警局卷㉘第127、301頁│├───┼────┼──────────┼──────┼────┼────────────┤│一六九│丁乙○│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100042│警五卷91頁│├───┼────┼──────────┼──────┼────┼────────────┤│一七○│甲P○│九二年十月十日│17:00│120021│刑警局卷㉘第127、305頁│├───┼────┼──────────┼──────┼────┼────────────┤│一七一│子○○│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100035│警一卷33頁│├───┼────┼──────────┼──────┼────┼────────────┤│一七二│戊丁○│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25014│警五卷40頁│├───┼────┼──────────┼──────┼────┼────────────┤│一七三│ 林俊佑 │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7000│警四卷90頁│├───┼────┼──────────┼──────┼────┼────────────┤│一七四│y○○│九二年十月十二日│12:00│20000│刑警局卷㉘第127、310頁│├───┼────┼──────────┼──────┼────┼────────────┤│一七五│丙巳○│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2000│刑警局卷㉘第127、312頁│├───┼────┼──────────┼──────┼────┼────────────┤│一七六│林貞君│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180063│警一卷20頁│││││││(提出告訴)│├───┼────┼──────────┼──────┼────┼────────────┤│一七七│甲J○○│九二年十月九日│23:00│79028│刑警局卷㉘第127、314頁│├───┼────┼──────────┼──────┼────┼────────────┤│一七八│甲庚○│九二年十月十日│04:04│20000│原審卷(四)㉖第325頁│├───┼────┼──────────┼──────┼────┼────────────┤│一七九│乙k○│九二年十月十日│05:41│100000│原審卷(四)㉖第325頁│├───┼────┼──────────┼──────┼────┼────────────┤│一八○│丙玄○│九二年十月十日│03:45│15000│原審卷(四)㉖第325頁│├───┼────┼──────────┼──────┼────┼────────────┤│一八一│甲i○│九二年十月九日│22:58│300000│原審卷(四)㉖第325頁│├───┼────┼──────────┼──────┼────┼────────────┤│一八二│乙戊○│九二年十月十一日│01:09│10000│原審卷(四)㉖第325頁│├───┼────┼──────────┼──────┼────┼────────────┤│一八三│丁甲○│九二年十月十日│02:24│15000│警六卷83頁│├───┼────┼──────────┼──────┼────┼────────────┤│一八四│丙O○│九二年十月十一日│01:09│25000│警六卷11頁│├───┼────┼──────────┼──────┼────┼────────────┤│一八五│戊A○│九二年十月十日│21:01│20007│警三卷103頁│├───┼────┼──────────┼──────┼────┼────────────┤│一八六│酉○○○│九二年十月十日│01:29│100028│原審卷(四)㉖第325頁│├───┼────┼──────────┼──────┼────┼────────────┤│一八七│丙o○│九二年十月十日│02:38│28014│原審卷(四)㉖第325頁│├───┼────┼──────────┼──────┼────┼────────────┤│一八八│丙p○│九二年十月十一日│01:06│30014│原審卷(四)㉖第325頁│├───┼────┼──────────┼──────┼────┼────────────┤│一八九│丙地○│九二年十月十二日│00:38│8007│原審卷(四)㉖第325頁│├───┼────┼──────────┼──────┼────┼────────────┤│一九○│乙宙○│九二年十月十二日│01:55│97035│原審卷(四)㉖第325頁│├───┼────┼──────────┼──────┼────┼────────────┤│一九一│甲z○│九二年十月十日至十二│23:19│100000│原審卷(三)第83頁││││日││││├───┼────┼──────────┼──────┼────┼────────────┤│一九二│丁M○│九二年十月九日│21:22│200018│警六卷26頁│├───┼────┼──────────┼──────┼────┼────────────┤│一九三│丁W○│九二年十月九日│22:50│30014│原審卷(四)㉖第325頁│├───┼────┼──────────┼──────┼────┼────────────┤│一九四│丙B○│九二年十月九日│21:22│77028│原審卷(四)㉖第325頁│├───┼────┼──────────┼──────┼────┼────────────┤│一九五│乙U○│九二年十月十日│04:04│20000│原審卷(四)㉖第326頁│├───┼────┼──────────┼──────┼────┼────────────┤│一九六│丁r○│九二年十月九日│21:52│39014│原審卷(四)㉖第326頁│├───┼────┼──────────┼──────┼────┼────────────┤│一九七│乙n○│九二年十月十一日│02:32-02:33│90000│警六卷157頁│├───┼────┼──────────┼──────┼────┼────────────┤│一九八│戊D○│九二年十月九日│22:46│200053│原審卷(四)㉖第326頁│├───┼────┼──────────┼──────┼────┼────────────┤│一九九│甲t○│九二年十月十日│00:03│20007│原審卷(四)㉖第326頁│├───┼────┼──────────┼──────┼────┼────────────┤│二○○│g○○│九二年十月十日│01:57│39314│原審卷(四)㉖第326頁│├───┼────┼──────────┼──────┼────┼────────────┤│二○一│丙午○│九二年十月十日│01:57│22000│原審卷(四)㉖第326頁│├───┼────┼──────────┼──────┼────┼────────────┤│二○二│丁o○│九二年十月九日│23:34│40014│原審卷(四)㉖第326頁│├───┼────┼──────────┼──────┼────┼────────────┤│二○三│甲申○│九二年十月九日│22:00│40014│原審卷(四)㉖第326頁│├───┼────┼──────────┼──────┼────┼────────────┤│二○四│甲Z○│九二年十月九日│23:15│26000│原審卷(四)㉖第326頁│├───┼────┼──────────┼──────┼────┼────────────┤│二○五│丁g○│九二年十月十一日│23:15│17000│原審卷(四)㉖第326頁│├───┼────┼──────────┼──────┼────┼────────────┤│二○六│ 劉文仁 │九二年十月十日│03:11│49021│原審卷(四)㉖第326頁│├───┼────┼──────────┼──────┼────┼────────────┤│二○七│丙辛○│九二年十月十日│23:18│235036│原審卷(四)㉖第326頁│├───┼────┼──────────┼──────┼────┼────────────┤│二○八│甲玄○│九二年十月十日│04:54│100000│原審卷(四)㉖第326頁│├───┼────┼──────────┼──────┼────┼────────────┤│二○九│丙F○│九二年十月十一日│01:47-01:50│100000│警六卷126頁│├───┼────┼──────────┼──────┼────┼────────────┤│二一○│乙申○│九二年十月十一日│02:59-03:00│23000│警六卷76頁│├───┼────┼──────────┼──────┼────┼────────────┤│二一一│丙m○│九二年十月九日至十日│23:24-00:38│48000│原審卷(四)㉖第326頁│├───┼────┼──────────┼──────┼────┼────────────┤│二一二│ 楊溪圳 │九二年十月九日│23:30│35021│原審卷(四)㉖第326頁│├───┼────┼──────────┼──────┼────┼────────────┤│二一三│丁辰○│九二年十月十一日│01:16│90000│警六卷115頁│││││││(提出告訴)│├───┼────┼──────────┼──────┼────┼────────────┤│二一四│乙壬○│九二年十月十日│01:57│100000│原審卷(四)㉖第326頁│├───┼────┼──────────┼──────┼────┼────────────┤│二一五│乙l○│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100035│原審卷(四)㉖第326頁│├───┼────┼──────────┼──────┼────┼────────────┤│二一六│甲寅○│九二年十月十一日│02:34-02:36│24000│警六卷131頁│├───┼────┼──────────┼──────┼────┼────────────┤│二一七│甲戌○│九二年十月十一日│01:24│90000│原審卷(四)㉖第326頁│├───┼────┼──────────┼──────┼────┼────────────┤│二一八│ 李叔金 │九二年十月十一日│02:17│10000│警六卷103頁│├───┼────┼──────────┼──────┼────┼────────────┤│二一九│丙x○│九二年十月十一日│01:29-01:29│6000│警六卷61頁│├───┼────┼──────────┼──────┼────┼────────────┤│二二○│乙b○│九二年十月十一日│02:42│20000│警六卷3頁│├───┼────┼──────────┼──────┼────┼────────────┤│二二一│曾鈐堂│九二年十月十日│01:07│7007│原審卷(四)㉖第327頁│├───┼────┼──────────┼──────┼────┼────────────┤│二二二│甲黃○│九二年十月十日│01:34│73035│警五卷50頁│├───┼────┼──────────┼──────┼────┼────────────┤│二二三│戊卯○│九二年十月十日│02:41│100000│原審卷(四)㉖第327頁│├───┼────┼──────────┼──────┼────┼────────────┤│二二四│丙丁○│九二年十月九日│23:24│200036│原審卷(四)㉖第327頁│├───┼────┼──────────┼──────┼────┼────────────┤│二二五│丙黃○│九二年十月十日│00:22│100035│原審卷(四)㉖第327頁│├───┼────┼──────────┼──────┼────┼────────────┤│二二六│ 陳富順 │九二年十月十一日│01:20-01:22│90000│警六卷121頁│├───┼────┼──────────┼──────┼────┼────────────┤│二二七│甲v○│九二年十月十一日│00:07│30000│原審卷(四)㉖第327頁│├───┼────┼──────────┼──────┼────┼────────────┤│二二八│甲M○│九二年十月十一日│00:27│10000│原審卷(四)㉖第327頁│├───┼────┼──────────┼──────┼────┼────────────┤│二二九│甲壬○│九二年十月十日│03:47-03:49│76028│原審卷(三)第109頁│├───┼────┼──────────┼──────┼────┼────────────┤│二三○│丁壬○│九二年十月十日│11:06│27000│原審卷(四)㉖第327頁│├───┼────┼──────────┼──────┼────┼────────────┤│二三一│甲u○│九二年十月十日│01:04│29000│原審卷(四)㉖第327頁│├───┼────┼──────────┼──────┼────┼────────────┤│二三二│丁Q○│九二年十月十四日│00:28│20000│原審卷(四)㉖第327頁│├───┼────┼──────────┼──────┼────┼────────────┤│二三三│乙r○│九二年十月十日│01:16│25007│原審卷(四)㉖第327頁│├───┼────┼──────────┼──────┼────┼────────────┤│二三四│丙亥○│九二年十月十日│03:22│100007│原審卷(四)㉖第327頁│├───┼────┼──────────┼──────┼────┼────────────┤│二三五│甲Y○│九二年十月十一日│01:39│100000│原審卷(四)㉖第327頁│├───┼────┼──────────┼──────┼────┼────────────┤│二三六│乙戌○│九二年十月十日│05:57│40014│警五卷96頁│├───┼────┼──────────┼──────┼────┼────────────┤│二三七│乙R○│九二年十月十日│22:25│31000│原審卷(四)㉖第327頁│├───┼────┼──────────┼──────┼────┼────────────┤│二三八│甲宇○│九二年十月十一日│03:06│23000│警四卷47頁│├───┼────┼──────────┼──────┼────┼────────────┤│二三九│ 曾良萍 │九二年十月十日│19:24│100000│原審卷(四)㉖第327頁│├───┼────┼──────────┼──────┼────┼────────────┤│二四○│丙D○│九二年十月十日│13:09│178063│原審卷(四)㉖第327頁│├───┼────┼──────────┼──────┼────┼────────────┤│二四一│乙癸○│九二年十月十一日│02:43│25000│警四卷98頁│├───┼────┼──────────┼──────┼────┼────────────┤│二四二│戊M○│九二年十月十一日│02:50│13000│警六卷33頁│││││││(提出告訴)│├───┼────┼──────────┼──────┼────┼────────────┤│二四三│丁d○│九二年十月十二日│06:51│25000│原審卷(四)㉖第328頁│├───┼────┼──────────┼──────┼────┼────────────┤│二四四│丙n○│九二年十月十日│00:33│100000│原審卷(四)㉖第328頁│├───┼────┼──────────┼──────┼────┼────────────┤│二四五│乙E○│九二年十月十日│06:13│100035│原審卷(四)㉖第328頁│├───┼────┼──────────┼──────┼────┼────────────┤│二四六│ 周柏祥 │九二年十月九日│23:23│20000│原審卷(四)㉖第328頁│├───┼────┼──────────┼──────┼────┼────────────┤│二四七│ 羅偉成 │九二年十月十日│00:15│80028│原審卷(四)㉖第328頁│├───┼────┼──────────┼──────┼────┼────────────┤│二四八│ 李怡堅 │九二年十月十日│19:55│4014│原審卷(四)㉖第328頁│├───┼────┼──────────┼──────┼────┼────────────┤│二四九│ 陳湘媛 │九二年十月十日│02:05│5007│原審卷(四)㉖第328頁│├───┼────┼──────────┼──────┼────┼────────────┤│二五○│ 何采穎 │九二年十月九日│23:17│100035│警六卷38頁│├───┼────┼──────────┼──────┼────┼────────────┤│二五一│ 黃振浩 │九二年十月十日│04:20│100035│原審卷(四)㉖第328頁│├───┼────┼──────────┼──────┼────┼────────────┤│二五二│ 李思慧 │九二年十月十日│00:04│15007│原審卷(四)㉖第328頁│├───┼────┼──────────┼──────┼────┼────────────┤│二五三│ 鄭慶同 │九二年十月十一日│01:50│43000│警六卷64頁│├───┼────┼──────────┼──────┼────┼────────────┤│二五四│ 謝伯誠 │九二年十月十日│00:54│100035│原審卷(四)㉖第328頁│├───┼────┼──────────┼──────┼────┼────────────┤│二五五│ 黃婉菁 │九二年十月十日│01:33│100000│原審卷(四)㉖第328頁│├───┼────┼──────────┼──────┼────┼────────────┤│二五六│ 李有萍 │九二年十月十一日│01:12-01:13│20000│警六卷52頁│├───┼────┼──────────┼──────┼────┼────────────┤│二五七│ 黃麗華 │九二年十月九日│22:23│32007│原審卷(四)㉖第328頁│├───┼────┼──────────┼──────┼────┼────────────┤│二五八│ 彭成彰 │九二年十月十日│07:15│50000│原審卷(四)㉖第328頁│├───┼────┼──────────┼──────┼────┼────────────┤│二五九│ 李晉桓 │九二年十月十日│07:18│100035│原審卷(四)㉖第329頁│├───┼────┼──────────┼──────┼────┼────────────┤│二六○│ 余河益 │九二年十月九日│22:07│12014│警六卷154頁│├───┼────┼──────────┼──────┼────┼────────────┤│二六一│楊 李紅玉 │九二年十月十一日│02:53│100000│警六卷71頁│├───┼────┼──────────┼──────┼────┼────────────┤│二六二│ 常紹琪 │九二年十月九日│23:12-23:16│300036│原審卷(三)第128頁│├───┼────┼──────────┼──────┼────┼────────────┤│二六三│ 黃素芬 │九二年十月九日│23:04│20007│原審卷(四)㉖第329頁│├───┼────┼──────────┼──────┼────┼────────────┤│二六四│ 黃仁傑 │九二年十月十日│18:56│40014│原審卷(四)㉖第329頁│├───┼────┼──────────┼──────┼────┼────────────┤│二六五│ 林錦雀 │九二年十月十三日│22:10-22:13│80028│警六卷7頁│├───┼────┼──────────┼──────┼────┼────────────┤│二六六│ 任玉玫 │九二年十月十一日│02:28-02:30│100000│警六卷149頁│├───┼────┼──────────┼──────┼────┼────────────┤│二六七│ 王朝珍 │九二年十月十日│00:37│57000│原審卷(四)㉖第330頁│├───┼────┼──────────┼──────┼────┼────────────┤│二六八│丙丁○│九二年十月九日│23:24│100000│原審卷(四)㉖第330頁│├───┼────┼──────────┼──────┼────┼────────────┤│二六九│ 郭小萍 │九二年十月十日│01:48-03:48│100035│原審卷(四)㉖第330頁│├───┼────┼──────────┼──────┼────┼────────────┤│二七○│ 林馨鈴 │九二年十月十日│02:19-02:20│100000│原審卷(四)㉖第330頁│├───┼────┼──────────┼──────┼────┼────────────┤│二七一│ 陳葉玉美 │九二年十月十日│23:45-23:47│100007│原審卷(四)㉖第330頁│├───┼────┼──────────┼──────┼────┼────────────┤│二七二│ 劉秀珍 │九二年十月九日│23:12│5007│原審卷(四)㉖第330頁│├───┼────┼──────────┼──────┼────┼────────────┤│二七三│ 廖文宣 │九二年十月十二日│07:08│18000│原審卷(四)㉖第331頁│├───┼────┼──────────┼──────┼────┼────────────┤│二七四│ 張彩珠 │九二年十月十二日│07:13│11000│原審卷(四)㉖第331頁│├───┼────┼──────────┼──────┼────┼────────────┤│二七五│ 謝宜樺 │九二年十月十日│16:23│100035│原審卷(四)㉖第331頁│├───┼────┼──────────┼──────┼────┼────────────┤│二七六│p○○│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10007│刑警局卷㉙第387、391頁│├───┼────┼──────────┼──────┼────┼────────────┤│二七七│丙J○│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16007│刑警局卷㉙第387、397頁│├───┼────┼──────────┼──────┼────┼────────────┤│二七八│ 董黛琳 │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255084│原審卷(三)第145頁│├───┼────┼──────────┼──────┼────┼────────────┤│二七九│丙I○│九二年十月十四日│不詳│110000│刑警局卷㉙第387、398頁│├───┼────┼──────────┼──────┼────┼────────────┤│二八○│丁l○│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120000│刑警局卷㉙第232、387頁│├───┼────┼──────────┼──────┼────┼────────────┤│二八一│甲乙○│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60021│刑警局卷㉙第387、400頁│├───┼────┼──────────┼──────┼────┼────────────┤│二八二│壬○○│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3:25│88035│原審卷(三)第72頁│├───┼────┼──────────┼──────┼────┼────────────┤│二八三│丙u○│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79000│刑警局卷㉙第387、402頁│├───┼────┼──────────┼──────┼────┼────────────┤│二八四│Z○○│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3007│刑警局卷㉙第387、403頁│├───┼────┼──────────┼──────┼────┼────────────┤│二八五│乙黃│九二年十月十四日│不詳│120049│刑警局卷㉙第387、404頁│├───┼────┼──────────┼──────┼────┼────────────┤│二八六│甲x○│九二年十月十日│03:25│78028│原審卷(三)第76頁│├───┼────┼──────────┼──────┼────┼────────────┤│二八七│甲X○│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24014│刑警局卷㉙第387、406頁│├───┼────┼──────────┼──────┼────┼────────────┤│二八八│丙T○│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63007│刑警局卷㉙第387、407頁│├───┼────┼──────────┼──────┼────┼────────────┤│二八九│丁B○│九二年十月十日│02:14-04:26│340018│刑警局卷㉙第387、408頁│├───┼────┼──────────┼──────┼────┼────────────┤│二九○│天○○│九二年十月十日│11:00│20000│刑警局卷㉙第387、409頁│├───┼────┼──────────┼──────┼────┼────────────┤│二九一│戊癸○│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24014│刑警局卷㉙第387、410頁│├───┼────┼──────────┼──────┼────┼────────────┤│二九二│丁未○│九二年十月十日│02:00│45021│刑警局卷㉙第387、411頁│├───┼────┼──────────┼──────┼────┼────────────┤│二九三│唐又新│九二年十月十日│19:00│120042│刑警局卷㉙第387、412頁│├───┼────┼──────────┼──────┼────┼────────────┤│二九四│丁k○│九二年十月十日│00:09-00:12│529155│刑警局卷㉙第388、413頁│├───┼────┼──────────┼──────┼────┼────────────┤│二九五│乙K○│九二年十月十日│22:26│20007│刑警局卷㉙第388、414頁│├───┼────┼──────────┼──────┼────┼────────────┤│二九六│丙Z○│九二年十月九日至十日│21:01-02:17│155063│原審卷(四)第64頁│├───┼────┼──────────┼──────┼────┼────────────┤│二九七│ 蔡坤泉 │九二年十月十四日│02:55-02:56│37014│刑警局卷㉙第388、416頁│├───┼────┼──────────┼──────┼────┼────────────┤│二九八│戊戌○│九二年十月九日│20:00│40014│刑警局卷㉙第388、417頁│├───┼────┼──────────┼──────┼────┼────────────┤│二九九│丙宇○│九二年十月九日│23:10-23:13│67035│刑警局卷㉙第388、418頁│├───┼────┼──────────┼──────┼────┼────────────┤│三○○│D○○│九二年十月九日│21:00│220077│刑警局卷㉙第388、419頁│├───┼────┼──────────┼──────┼────┼────────────┤│三○一│地○○│九二年十月九日│21:00│105000│刑警局卷㉙第388、420頁│├───┼────┼──────────┼──────┼────┼────────────┤│三○二│w○○│九二年十月九日│15:52-15:52│680099│刑警局卷㉙第388、421頁│├───┼────┼──────────┼──────┼────┼────────────┤│三○三│丙i○│九二年十月十日│02:59-03:02│15000│刑警局卷㉙第388、422頁│├───┼────┼──────────┼──────┼────┼────────────┤│三○四│丁Z○│九二年十月十二日│05:13│65021│刑警局卷㉙第388、423頁│├───┼────┼──────────┼──────┼────┼────────────┤│三○五│乙i○│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2:52-02:54│40000│刑警局卷㉙第388、424頁│├───┼────┼──────────┼──────┼────┼────────────┤│三○六│丙Y○│九二年十月十日│02:52│73028│警五卷第8頁│├───┼────┼──────────┼──────┼────┼────────────┤│三○七│丙l○│九二年十月十日│05:00│49000│刑警局卷㉙第388、426頁│├───┼────┼──────────┼──────┼────┼────────────┤│三○八│ 溫淑津 │九二年十月十日│22:07-22:53│24014│刑警局卷㉙第388、427頁│├───┼────┼──────────┼──────┼────┼────────────┤│三○九│ 黃意倫 │九二年十月九日│03:00│86014│刑警局卷㉙第388、428頁│├───┼────┼──────────┼──────┼────┼────────────┤│三一○│丙R○│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40014│刑警局卷㉙第388、430頁│├───┼────┼──────────┼──────┼────┼────────────┤│三一一│丁午○│九二年十月十四日│22:00│3007│刑警局卷㉙第388、431頁│├───┼────┼──────────┼──────┼────┼────────────┤│三一二│丁申○│九二年十月九日│不詳│10007│刑警局卷㉙第388、432頁│├───┼────┼──────────┼──────┼────┼────────────┤│三一三│戊宙○│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60021│刑警局卷㉙第388、434頁│├───┼────┼──────────┼──────┼────┼────────────┤│三一四│丙Q○│九二年十月十日│00:00│99000│警五卷第66頁│├───┼────┼──────────┼──────┼────┼────────────┤│三一五│戊G○│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48000│刑警局卷㉙第389、435頁│├───┼────┼──────────┼──────┼────┼────────────┤│三一六│乙P○│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120014│刑警局卷㉙第389、436頁│├───┼────┼──────────┼──────┼────┼────────────┤│三一七│戊地○│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20000│刑警局卷㉙第389、437頁│├───┼────┼──────────┼──────┼────┼────────────┤│三一八│乙o○│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5007│警三卷101頁│├───┼────┼──────────┼──────┼────┼────────────┤│三一九│丁天○│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73000│刑警局卷㉙第389、439頁│├───┼────┼──────────┼──────┼────┼────────────┤│三二○│丙g○│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120042│原審卷(三)第39頁│├───┼────┼──────────┼──────┼────┼────────────┤│三二一│甲H○│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360098│刑警局卷㉙第389、441頁│├───┼────┼──────────┼──────┼────┼────────────┤│三二二│丁A○│九二年十月十二日│16:00│172063│刑警局卷㉙第389、442頁│├───┼────┼──────────┼──────┼────┼────────────┤│三二三│丁v○│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120000│警二卷124頁│├───┼────┼──────────┼──────┼────┼────────────┤│三二四│乙C○│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4007│刑警局卷㉙第389、444頁│├───┼────┼──────────┼──────┼────┼────────────┤│三二五│乙庚○│九二年十月九日至十一│20:00│124000│警二卷36頁││││日││││├───┼────┼──────────┼──────┼────┼────────────┤│三二六│乙寅○│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32000│刑警局卷㉙第389、446頁│├───┼────┼──────────┼──────┼────┼────────────┤│三二七│戊亥○│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19000│刑警局卷㉙第389、447頁│├───┼────┼──────────┼──────┼────┼────────────┤│三二八│丁T○│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926072│原審卷(三)第153頁│├───┼────┼──────────┼──────┼────┼────────────┤│三二九│甲D堃│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20007│刑警局卷㉙第389、449頁│├───┼────┼──────────┼──────┼────┼────────────┤│三三○│乙O○│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15300│刑警局卷㉙第389、450頁│├───┼────┼──────────┼──────┼────┼────────────┤│三三一│丙X○│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8:21│30014│刑警局卷㉙第389、450頁│├───┼────┼──────────┼──────┼────┼────────────┤│三三二│戊申○│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260000│刑警局卷㉙第389、451頁│├───┼────┼──────────┼──────┼────┼────────────┤│三三三│戊庚○│九二年十月十一日│不詳│45021│刑警局卷㉙第389、452頁│├───┼────┼──────────┼──────┼────┼────────────┤│三三四│R○○│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120007│刑警局卷㉙第389、452頁│├───┼────┼──────────┼──────┼────┼────────────┤│三三五│丙f○│九二年十月十一日│不詳│63028│刑警局卷㉙第389、453頁│├───┼────┼──────────┼──────┼────┼────────────┤│三三六│戊辰○│九二年十月十二日│不詳│40014│刑警局卷㉙第390、455頁│├───┼────┼──────────┼──────┼────┼────────────┤│三三七│丁Y○│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5007│刑警局卷㉙第390、456頁│├───┼────┼──────────┼──────┼────┼────────────┤│三三八│甲c○│九二年十月十二日│不詳│10007│刑警局卷㉙第390、457頁│├───┼────┼──────────┼──────┼────┼────────────┤│三三九│甲U○│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17507│刑警局卷㉙第390、458頁│├───┼────┼──────────┼──────┼────┼────────────┤│三四○│丙c○│九二年十月十一日│不詳│10000│刑警局卷㉙第390、460頁│├───┼────┼──────────┼──────┼────┼────────────┤│三四一│丙W○│九二年十月十二日│不詳│46021│刑警局卷㉙第390、461頁│├───┼────┼──────────┼──────┼────┼────────────┤│三四二│乙d○│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27000│警五卷76頁│├───┼────┼──────────┼──────┼────┼────────────┤│三四三│ 徐鉦炫 │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20000│原審卷(三)第149頁│├───┼────┼──────────┼──────┼────┼────────────┤│三四四│I○○│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56000│刑警局卷㉙第390、464頁│├───┼────┼──────────┼──────┼────┼────────────┤│三四五│甲s○│九二年十月十日│04:00│110007│刑警局卷㉙第390、465頁│├───┼────┼──────────┼──────┼────┼────────────┤│三四六│甲w○│九二年十月十二日│不詳│45000│刑警局卷㉙第390、465頁│├───┼────┼──────────┼──────┼────┼────────────┤│三四七│戊子○│九二年十月十四日│不詳│3000│警五卷67頁│├───┼────┼──────────┼──────┼────┼────────────┤│三四八│乙Q○│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40014│刑警局卷㉙第390、466頁│├───┼────┼──────────┼──────┼────┼────────────┤│三四九│甲T○│九二年十月九日│23:00│410133│刑警局卷㉙第390、470頁│├───┼────┼──────────┼──────┼────┼────────────┤│三五○│n○○│九二年十月十一日│03:57-05:59│32014│原審卷(三)第66頁│├───┼────┼──────────┼──────┼────┼────────────┤│三五一│戊S○│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150000│原審卷(三)第164頁│├───┼────┼──────────┼──────┼────┼────────────┤│三五二│L○○│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15000│刑警局卷㉙第470、475頁│├───┼────┼──────────┼──────┼────┼────────────┤│三五三│丁K○│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3:00│60196│刑警局卷㉙第470、476頁│├───┼────┼──────────┼──────┼────┼────────────┤│三五四│甲N○│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35014│刑警局卷㉙第470、477頁│├───┼────┼──────────┼──────┼────┼────────────┤│三五五│丙U○│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100000│刑警局卷㉙第470、479頁│├───┼────┼──────────┼──────┼────┼────────────┤│三五六│丁黃○│九二年十月十日│02:00│175000│原審卷(三)第46頁│├───┼────┼──────────┼──────┼────┼────────────┤│三五七│丁E○│九二年十月十四日│19:00│300000│刑警局卷㉙第470、482頁│├───┼────┼──────────┼──────┼────┼────────────┤│三五八│甲未○│九二年十月十日│07:00│117000│刑警局卷㉙第471、485頁│├───┼────┼──────────┼──────┼────┼────────────┤│三五九│s○○│九二年十月十一日│不詳│132000│警四卷141頁│├───┼────┼──────────┼──────┼────┼────────────┤│三六○│丑○○│九二年十月十一日│19:00│37000│刑警局卷㉙第471、487頁│├───┼────┼──────────┼──────┼────┼────────────┤│三六一│丙乙○│九二年十月九日│23:00│40014│刑警局卷㉙第471、490頁│├───┼────┼──────────┼──────┼────┼────────────┤│三六二│ 楊麗卿 │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140049│原審卷(四)㉖第333頁│├───┼────┼──────────┼──────┼────┼────────────┤│三六三│戊N○│九二年十月十日│00:15│20000│刑警局卷㉙第495頁│├───┼────┼──────────┼──────┼────┼────────────┤│三六四│戊天○│九二年十月九日│23:23│30000│刑警局卷㉙第495頁│├───┼────┼──────────┼──────┼────┼────────────┤│三六五│甲宙○│九二年十月十一日│01:42-01:44│100000│刑警局卷㉙第495頁│├───┼────┼──────────┼──────┼────┼────────────┤│三六六│戊B○│九二年十月十日│01:34-01:36│60000│刑警局卷㉙第495頁│├───┼────┼──────────┼──────┼────┼────────────┤│三六七│甲午○│九二年十月十日│04:55-04:57│100035│原審卷(三)105頁│├───┼────┼──────────┼──────┼────┼────────────┤│三六八│ 周靝皓 │九二年十月九日│22:38-22:39│28014│警三卷67頁│├───┼────┼──────────┼──────┼────┼────────────┤│三六九│N○○│九二年十月十日│00:35│20007│刑警局卷㉙第496頁│├───┼────┼──────────┼──────┼────┼────────────┤│三七○│丁I○│九二年十月十日│19:25│100035│刑警局卷㉙第496頁│├───┼────┼──────────┼──────┼────┼────────────┤│三七一│玄○○│九二年十月十一日│01:48│8000│刑警局卷㉙第497頁│├───┼────┼──────────┼──────┼────┼────────────┤│三七二│丁D○│九二年十月九日│22:22-22:24│80028│警六卷89頁│├───┼────┼──────────┼──────┼────┼────────────┤│三七三│乙辛○│九二年十月十日│01:34-01:36│100035│刑警局卷㉙第508、509頁│├───┼────┼──────────┼──────┼────┼────────────┤│三七四│乙乙○│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1:37-02:57│100035│刑警局卷㉙第508、509頁│├───┼────┼──────────┼──────┼────┼────────────┤│三七五│丁a○│九二年十月十日│02:52-02:55│100035│原審卷(三)第21頁│├───┼────┼──────────┼──────┼────┼────────────┤│三七六│丙癸○│九二年十月十日│01:34-01:36│80028│原審卷(三)第117頁│├───┼────┼──────────┼──────┼────┼────────────┤│三七七│甲C○│九二年十月十三日│22:31-22:41│100035│警二卷82頁│├───┼────┼──────────┼──────┼────┼────────────┤│三七八│丙z○│九二年十月十日│05:02│4007│刑警局卷㉙第508、511頁│├───┼────┼──────────┼──────┼────┼────────────┤│三七九│丁i○│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1:28-01:29│50021│警三卷37頁│├───┼────┼──────────┼──────┼────┼────────────┤│三八○│f○○│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1:51│20007│刑警局卷㉙第508、512頁│├───┼────┼──────────┼──────┼────┼────────────┤│三八一│丙戌○│九二年十月十三日│15:00│200053│警四卷129頁│├───┼────┼──────────┼──────┼────┼────────────┤│三八二│乙○○│九二年十月十三日│22:00│1307│刑警局卷㉙第508、512頁│├───┼────┼──────────┼──────┼────┼────────────┤│三八三│J○○│九二年十月十三日│23:25-23:28│93039│刑警局卷㉙第508、513頁│├───┼────┼──────────┼──────┼────┼────────────┤│三八四│丁O○│九二年十月九日│23:53│77000│刑警局卷㉙第534頁│├───┼────┼──────────┼──────┼────┼────────────┤│三八五│ 戴敏彥 │九二年十月九日│23:07│20000│警六卷144頁│├───┼────┼──────────┼──────┼────┼────────────┤│三八六│ 吳慧玟 │九二年十月九日│23:09-23:23│60000│刑警局卷㉙第534頁│├───┼────┼──────────┼──────┼────┼────────────┤│三八七│ 呂健銘 │九二年十月十日│04:55-04:58│60000│警二卷143頁│├───┼────┼──────────┼──────┼────┼────────────┤│三八八│ 游麗惠 │九二年十月十一日│23:21│240084│刑警局卷㉙第534頁│├───┼────┼──────────┼──────┼────┼────────────┤│三八九│ 王殿堯 │九二年十月十日│04:32-04:45│297063│刑警局卷㉙第534頁││││九二年十月十二日│16:23-16:26││││││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1:15-01:17│││├───┼────┼──────────┼──────┼────┼────────────┤│三九○│ 廖俊賢 │九二年十月十四日│00:25│38000│刑警局卷㉙第534頁│├───┼────┼──────────┼──────┼────┼────────────┤│三九一│ 周碩龍 │九二年十月十二日│20:45│38014│刑警局卷㉙第534頁│├───┼────┼──────────┼──────┼────┼────────────┤│三九二│ 李秀珠 │九二年十月九日│23:38│5000│警四卷19頁│├───┼────┼──────────┼──────┼────┼────────────┤│三九三│ 梁嫈卿 │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1:58-05:29│126000│警四卷134頁│├───┼────┼──────────┼──────┼────┼────────────┤│三九四│ 顧良箴 │九二年十月十日│01:19-01:26│100000│刑警局卷㉙第563頁│├───┼────┼──────────┼──────┼────┼────────────┤│三九五│ 鄭雅薇 │九二年十月十二日│不詳│40000│刑警局卷㉙第570、571頁│├───┼────┼──────────┼──────┼────┼────────────┤│三九六│ 洪寶蓮 │九二年十月九日│22:30│125000│刑警局卷㉙第577頁│├───┼────┼──────────┼──────┼────┼────────────┤│三九七│ 呂寶麟 │九二年十月十日│04:00│0000000│刑警局卷㉙第582、583頁│├───┼────┼──────────┼──────┼────┼────────────┤│三九八│ 張志成 │九二年十月九日│22:20-22:23│100000│刑警局卷㉙第588頁│├───┼────┼──────────┼──────┼────┼────────────┤│三九九│ 洪靖雅 │九二年十月九日│23:03│30000│刑警局卷㉙第588頁│├───┼────┼──────────┼──────┼────┼────────────┤│四○○│ 侯孝偉 │九二年十月九日│23:06│10000│警六卷21頁│├───┼────┼──────────┼──────┼────┼────────────┤│四○一│ 黃博宇 │九二年十月十日│19:40-19:41│38000│刑警局卷㉙第588頁│├───┼────┼──────────┼──────┼────┼────────────┤│四○二│d○○│九二年十月十日│22:21│5900│刑警局卷㉙第588頁│├───┼────┼──────────┼──────┼────┼────────────┤│四○三│乙V○│九二年十月九日│22:26│110000│警四卷第79頁│├───┼────┼──────────┼──────┼────┼────────────┤│四○四│甲f○│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48000│刑警局卷㉙第603、604頁│├───┼────┼──────────┼──────┼────┼────────────┤│四○五│t○○│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25000│警三卷21頁│├───┼────┼──────────┼──────┼────┼────────────┤│四○六│申○○│九二年十月十一日│15:00│29000│刑警局卷㉙第603、606頁│├───┼────┼──────────┼──────┼────┼────────────┤│四○七│ 陳永昌 │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32000│刑警局卷㉙第603、607頁│├───┼────┼──────────┼──────┼────┼────────────┤│四○八│甲Q○│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17707│刑警局卷㉙第611、613頁│├───┼────┼──────────┼──────┼────┼────────────┤│四○九│戊乙○│九二年十月十日│03:00│120000│刑警局卷㉙第611、614頁│├───┼────┼──────────┼──────┼────┼────────────┤│四一○│甲天○│九二年十月九日│22:00│24014│刑警局卷㉙第611、615頁│├───┼────┼──────────┼──────┼────┼────────────┤│四一一│宇○○│九二年十月九日至十三│12:00│697036│警二卷87頁││││日││││├───┼────┼──────────┼──────┼────┼────────────┤│四一二│乙f○│九二年十月十日│14:00│50000│刑警局卷㉙第611、617頁│├───┼────┼──────────┼──────┼────┼────────────┤│四一三│K○○│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120000│刑警局卷㉙第611、618頁│├───┼────┼──────────┼──────┼────┼────────────┤│四一四│戊L○│九二年十月十日│02:00│120000│刑警局卷㉙第611、619頁│├───┼────┼──────────┼──────┼────┼────────────┤│四一五│丁N○│九二年十月十一日│不詳│125049│刑警局卷㉙第611、621頁│├───┼────┼──────────┼──────┼────┼────────────┤│四一六│戊O○│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34000│警三卷53頁│├───┼────┼──────────┼──────┼────┼────────────┤│四一七│C○○│九二年十月九日│23:00│30000│刑警局卷㉙第611、627頁│├───┼────┼──────────┼──────┼────┼────────────┤│四一八│丙h○│九二年十月十日│04:23-04:24│36000│原審卷(三)第160頁│├───┼────┼──────────┼──────┼────┼────────────┤│四一九│丙A○│九二年十月十日│04:25-04:26│80000│原審卷(三)第175頁│├───┼────┼──────────┼──────┼────┼────────────┤│四二○│惠旺電機│九二年十月十日│00:47│120015│刑警局卷㉙第679頁│├───┼────┼──────────┼──────┼────┼────────────┤│四二一│戊巳○│九二年十月十日│01:48│40000│警一卷107頁│├───┼────┼──────────┼──────┼────┼────────────┤│四二二│乙g○│九二年十月十日│05:00│200000│刑警局卷㉙第685、686頁│├───┼────┼──────────┼──────┼────┼────────────┤│四二三│乙e○│九二年十月九日│22:19│20000│原審卷(三)第111頁│├───┼────┼──────────┼──────┼────┼────────────┤│四二四│c○○│九二年十月十二日│不詳│28000│刑警局卷㉙第685、687頁│├───┼────┼──────────┼──────┼────┼────────────┤│四二五│乙己○│九二年十月十三日│22:00│0000000│刑警局卷㉚第691、692頁│├───┼────┼──────────┼──────┼────┼────────────┤│四二六│甲o○│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564072│刑警局卷㉚第691、693頁│├───┼────┼──────────┼──────┼────┼────────────┤│四二七│甲y○│九二年十月十日│02:53-15:30│193000│刑警局卷㉚第698頁│├───┼────┼──────────┼──────┼────┼────────────┤│四二八│乙N○│九二年十月九日│23:30-23:36│180000│警一卷145頁│├───┼────┼──────────┼──────┼────┼────────────┤│四二九│丁J○│九二年十月九日│23:12-23:16│200000│原審卷(三)第28頁│├───┼────┼──────────┼──────┼────┼────────────┤│四三○│甲F○│九二年十月九日│23:40│200000│刑警局卷㉚第698頁│├───┼────┼──────────┼──────┼────┼────────────┤│四三一│U○○│九二年十月十日│01:02│200000│刑警局卷㉚第698頁│├───┼────┼──────────┼──────┼────┼────────────┤│四三二│乙丙○│九二年十月十日│03:05-03:19│140000│原審卷(三)第140頁│├───┼────┼──────────┼──────┼────┼────────────┤│四三三│乙巳○│九二年十月十日│02:01│46000│刑警局卷㉚第698頁│├───┼────┼──────────┼──────┼────┼────────────┤│四三四│丁U○│九二年十月十日│02:18│20000│刑警局卷㉚第698頁│├───┼────┼──────────┼──────┼────┼────────────┤│四三五│丙C○│九二年十月十二日│15:39│11000│刑警局卷㉚第698頁│├───┼────┼──────────┼──────┼────┼────────────┤│四三六│丁丁○│九二年十月十二日│05:20│7000│警五卷100頁│├───┼────┼──────────┼──────┼────┼────────────┤│四三七│丙v○│九二年十月十日│16:00│40000│刑警局卷㉚第715頁│├───┼────┼──────────┼──────┼────┼────────────┤│四三八│丁t○│九二年十月九日│22:45│100000│警二卷54頁│├───┼────┼──────────┼──────┼────┼────────────┤│四三九│丁p○│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2:06│32000│警二卷141頁│├───┼────┼──────────┼──────┼────┼────────────┤│四四○│甲d○│九二年十月九日│23:00│100000│刑警局卷㉚第720、725頁│├───┼────┼──────────┼──────┼────┼────────────┤│四四一│丙s○│九二年十月十二日│20:00│20000│刑警局卷㉚第720、728頁│├───┼────┼──────────┼──────┼────┼────────────┤│四四二│G○○│九二年十月十日│05:26│20000│刑警局卷㉚第720、729頁│├───┼────┼──────────┼──────┼────┼────────────┤│四四三│甲n○│九二年十月十日│05:24-06:11│280000│刑警局卷㉚第732頁││││九二年十月十一日│10:06-10:11│││├───┼────┼──────────┼──────┼────┼────────────┤│四四四│乙丁○│九二年十月九日│22:47-22:50│100035│刑警局卷㉚第737、738頁│├───┼────┼──────────┼──────┼────┼────────────┤│四四五│B○○│九二年十月十日│02:17│40000│刑警局卷㉚第737、738頁│├───┼────┼──────────┼──────┼────┼────────────┤│四四六│甲卯○│九二年十月十日│04:00│140028│刑警局卷㉚第744、745頁│├───┼────┼──────────┼──────┼────┼────────────┤│四四七│戊午○│九二年十月十日│12:00│48021│刑警局卷㉚第744、747頁│├───┼────┼──────────┼──────┼────┼────────────┤│四四八│乙丑○│九二年十月九日至十二│12:00│470071│刑警局卷㉚第744頁││││日││││├───┼────┼──────────┼──────┼────┼────────────┤│四四九│乙X○│九二年十月十一日│00:00│29000│警三卷3頁│├───┼────┼──────────┼──────┼────┼────────────┤│四五○│甲戊○│九二年十月十一日│11:00│10000│刑警局卷㉚第744頁│├───┼────┼──────────┼──────┼────┼────────────┤│四五一│陳(保)│九二年十月十日至十二│不詳│0000000│刑警局卷㉚第744頁│││水泉│日││││├───┼────┼──────────┼──────┼────┼────────────┤│四五二│甲O○│九二年十月十一日│13:00│14000│刑警局卷㉚第744、759頁│├───┼────┼──────────┼──────┼────┼────────────┤│四五三│丁己○│九二年十月十四日│12:00│120000│原審卷(三)第170頁│├───┼────┼──────────┼──────┼────┼────────────┤│四五四│甲S○│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39000│警四卷40頁│├───┼────┼──────────┼──────┼────┼────────────┤│四五五│丁酉○│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26000│刑警局卷㉚第744、765頁│├───┼────┼──────────┼──────┼────┼────────────┤│四五六│丙M○│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64028│刑警局卷㉚第744、767頁│├───┼────┼──────────┼──────┼────┼────────────┤│四五七│庚○○│九二年十月十日│02:00│22000│刑警局卷㉚第744、768頁│├───┼────┼──────────┼──────┼────┼────────────┤│四五八│丁x○│九二年十月九日│21:57-23:19│102021│警六卷138頁│├───┼────┼──────────┼──────┼────┼────────────┤│四五九│ 許佳雯 │九二年十月九日│22:20-22:23│123000│刑警局卷㉚第774頁│├───┼────┼──────────┼──────┼────┼────────────┤│四六○│M○○│九二年十月十一日│不詳│4000│刑警局卷㉚第783、785頁│├───┼────┼──────────┼──────┼────┼────────────┤│四六一│ 林元常 │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99035│警四卷43頁│├───┼────┼──────────┼──────┼────┼────────────┤│四六二│丁丙○│九二年十月十二日│17:00│2007│刑警局卷㉚第783、789頁│├───┼────┼──────────┼──────┼────┼────────────┤│四六三│乙辰○│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15007│刑警局卷㉚第783、791頁│├───┼────┼──────────┼──────┼────┼────────────┤│四六四│丙宙○│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2707│刑警局卷㉚第783、794頁│├───┼────┼──────────┼──────┼────┼────────────┤│四六五│j○○│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6007│刑警局卷㉚第783、795頁│├───┼────┼──────────┼──────┼────┼────────────┤│四六六│戊I○│九二年十月九日至十日│22:14-02:14│200070│警六卷21頁│├───┼────┼──────────┼──────┼────┼────────────┤│四六七│T○○│九二年十月十至十二日│02:55-02:57│326088│刑警局卷㉚第783、804頁│││││19:45-19:51│││││││02:46-02:52│││├───┼────┼──────────┼──────┼────┼────────────┤│四六八│戊R○│九二年十月十日│01:03│500000│警三卷28頁│││││││(提出告訴)│├───┼────┼──────────┼──────┼────┼────────────┤│四六九│戌○○│九二年十月十日│03:29-04:22│260000│刑警局卷㉚第811頁│├───┼────┼──────────┼──────┼────┼────────────┤│四七○│甲酉○│九二年十月十日│03:35-04:16│130000│刑警局卷㉚第813頁│├───┼────┼──────────┼──────┼────┼────────────┤│四七一│戊丑○│九二年十月九日│22:56-23:06│252000│刑警局卷㉚第815頁│├───┼────┼──────────┼──────┼────┼────────────┤│四七二│戊Q○│九二年十月十四日│03:27-05:47│720000│刑警局卷㉚第817頁│├───┼────┼──────────┼──────┼────┼────────────┤│四七三│丁P○│九二年十月十二日│08:00│45000│刑警局卷㉚第823頁│├───┼────┼──────────┼──────┼────┼────────────┤│四七四│乙午○│九二年十月十一日│19:00│14000│刑警局卷㉚第823頁│├───┼────┼──────────┼──────┼────┼────────────┤│四七五│甲W○│九二年十月十二日│21:45│42000│刑警局卷㉚第823頁│├───┼────┼──────────┼──────┼────┼────────────┤│四七六│甲丁○│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90000│警四卷9頁│├───┼────┼──────────┼──────┼────┼────────────┤│四七七│q○○│九二年十月十四日│不詳│400000│刑警局卷㉚第823頁│├───┼────┼──────────┼──────┼────┼────────────┤│四七八│乙m○│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73028│刑警局卷㉚第832頁│├───┼────┼──────────┼──────┼────┼────────────┤│四七九│戊t○│九二年十月九日│23:45-23:50│120014│刑警局卷㉚第837頁│││││││(提出告訴)│├───┼────┼──────────┼──────┼────┼────────────┤│四八○│乙卯○│九二年十月十日│05:42-05:47│140000│警五卷107頁│├───┼────┼──────────┼──────┼────┼────────────┤│四八一│丙庚○│九二年十月十日│00:41-00:42│40000│刑警局卷㉚第845頁│├───┼────┼──────────┼──────┼────┼────────────┤│四八二│戊甲○│九二年十月十四日│不詳│16000│刑警局卷㉚第853、854頁│├───┼────┼──────────┼──────┼────┼────────────┤│四八三│甲癸○│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53000│警二卷110頁│├───┼────┼──────────┼──────┼────┼────────────┤│四八四│ 李丞騏 │九二年十月九日│22:24│70000│警六卷100頁│├───┼────┼──────────┼──────┼────┼────────────┤│四八五│乙y○│九二年十月十一日│03:55│11007│刑警局卷㉚第864頁│├───┼────┼──────────┼──────┼────┼────────────┤│四八六│丙L○│九二年十月十一日│14:20-14:22│12500│刑警局卷㉚第872頁│├───┼────┼──────────┼──────┼────┼────────────┤│四八七│乙Y○│九二年十月九日│22:12-22:15│100000│警二卷32頁│├───┼────┼──────────┼──────┼────┼────────────┤│四八八│王水文│九二年十月九日│23:50│40000│刑警局卷㉚第877頁│├───┼────┼──────────┼──────┼────┼────────────┤│四八九│ 吳嬋娟 │九二年十月十日│01:20-01:23│100000│刑警局卷㉚第886頁│├───┼────┼──────────┼──────┼────┼────────────┤│四九○│丙寅○│九二年十月十日│03:40-03:42│90000│刑警局卷㉚第890頁│├───┼────┼──────────┼──────┼────┼────────────┤│四九一│丙r○│九二年十月十日至十二│01:53-01:59│420000│刑警局卷㉚第890頁││││日│19:37-19:45│││││││07:03-07:06│││├───┼────┼──────────┼──────┼────┼────────────┤│四九二│未○○│九二年十月十日│03:59│40000│刑警局卷㉚第890頁│├───┼────┼──────────┼──────┼────┼────────────┤│四九三│S○○│九二年十月十日│20:00-20:04│120000│刑警局卷㉚第890頁│├───┼────┼──────────┼──────┼────┼────────────┤│四九四│ 唐美玲 │九二年十月九日│23:17-23:18│23000│刑警局卷㉚第890頁│├───┼────┼──────────┼──────┼────┼────────────┤│四九五│Y○○│九二年十月九日│23:57│19000│刑警局卷㉚第890頁│├───┼────┼──────────┼──────┼────┼────────────┤│四九六│丁w○│九二年十月九日│03:55-03:59│238000│刑警局卷㉚第906頁││││九二年十月十二日│17:36-17:39││││││九二年十月十三日│01:18-01:20│││├───┼────┼──────────┼──────┼────┼────────────┤│四九七│丙e○│九二年十月九日│22:10-22:20│89000│刑警局卷㉚第914、915頁││││九二年十月十日│19:15-19:25│││├───┼────┼──────────┼──────┼────┼────────────┤│四九八│ 丁玄 ○│九二年十月十二日│05:00│15000│刑警局卷㉚第951頁│├───┼────┼──────────┼──────┼────┼────────────┤│四九九│甲丑○│九二年十月十四日│03:15-03:16│7000│警四卷102頁│├───┼────┼──────────┼──────┼────┼────────────┤│五○○│癸○○│九二年十月十日│不詳│34000│警二卷117頁│├───┼────┼──────────┼──────┼────┼────────────┤│五○一│寅○○│九二年十月九日│23:03│29014│原審卷(三)第87頁│├───┼────┼──────────┼──────┼────┼────────────┤│五○二│ 丁宇 ○│九二年十月九日│23:45-23:46│43000│原審卷(三)第90頁│├───┼────┼──────────┼──────┼────┼────────────┤│五○三│乙F○│九二年十月十二日│不詳│3000│警五卷87頁│├───┼────┼──────────┼──────┼────┼────────────┤│五○四│丁S○│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100035│警一卷27頁│├───┼────┼──────────┼──────┼────┼────────────┤│五○五│甲○○│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100035│警一卷38頁│├───┼────┼──────────┼──────┼────┼────────────┤│五○六│乙D○│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30014│警一卷93頁│├───┼────┼──────────┼──────┼────┼────────────┤│五○七│甲p○│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28000│警二卷50頁│├───┼────┼──────────┼──────┼────┼────────────┤│五○八│丁辛○│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168000│警二卷70頁│├───┼────┼──────────┼──────┼────┼────────────┤│五○九│ 陳亭 吟│九二年十月九日│21:53│200000│警二卷73頁│├───┼────┼──────────┼──────┼────┼────────────┤│五一○│丁R○│九二年十月十三日│不詳│10000│警二卷132頁│├───┼────┼──────────┼──────┼────┼────────────┤│五一一│戊○○│九二年十月十日│10:12│5007│警四卷60頁│├───┼────┼──────────┼──────┼────┼────────────┤│五一二│乙亥○│九二年十月十日│00:59│5007│警四卷64頁│├───┼────┼──────────┼──────┼────┼────────────┤│五一三│X○○│九二年十月十一日│不詳│8000│警四卷121頁│├───┼────┼──────────┼──────┼────┼────────────┤│五一四│丙己○│九二年十月十二日│不詳│2007│警四卷146頁│└───┴────┴──────────┴──────┴────┴────────────┘註:已提出告訴之人
編號一四九丙k○編號一七六林貞君編號二一三楊東騏編號二四二戊M○編號四六八戊R○編號四七九戊t○(其雖代理安泰商業銀行接受訊問,本無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之問題,但其於本案亦為被盜領之被害人,故其應亦有為自己提出告訴之意)┌────────────────────────────────────────────┐│附表八:│├───┬────┬──────────┬──────┬────┬────────────┤│編號│姓名│帳戶遭盜領日期│盜領時間│盜領│備註││││││金額│││││││(元)││├───┼────┼──────────┼──────┼────┼────────────┤│一│乙甲○│九二年十月九日│02:47:22│5000│警五卷17頁│├───┼────┼──────────┼──────┼────┼────────────┤│二│丁卯○│九二年十月九日│22:03:29│40000│警五卷112頁│││││22:24:24│││├───┼────┼──────────┼──────┼────┼────────────┤│三│甲己○│九二年十月十日│08:15:49│5000│警四卷117頁│├───┼────┼──────────┼──────┼────┼────────────┤│四│丙G○│九二年九月二九日│05:40-05:49│540000│警五卷23頁(不能證明)│├───┼────┼──────────┼──────┼────┼────────────┤│五│甲j○│九二年十月十日│23:27:13至│180000│警二卷115頁│││││23:28:05;│││││││23:30:05;│││││││23:37:54;│││││││23:38:54││││││││││├───┼────┼──────────┼──────┼────┼────────────┤│六│W○○│九二年九月二九日│18:00│417500│警五卷81頁(不能證明)│├───┼────┼──────────┼──────┼────┼────────────┤│七│丁V○│九二年十月九日│22:31│175500│警五卷126頁(不能證明)│├───┼────┼──────────┼──────┼────┼────────────┤│八│丙d○│九二年十月九日│23:09│2000│警六卷110頁│├───┼────┼──────────┼──────┼────┼────────────┤│九│王水文│九二年十月九日│23:50│40000│警四卷110頁│├───┼────┼──────────┼──────┼────┼────────────┤│││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