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伍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家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唐淑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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