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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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一)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七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常尚信
法官周占春
法官盧彥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蘇文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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