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七號
上訴人昆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泰 訴訟代理人 張質平 律師被上訴人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陳天龍 住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 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准由陳天龍為被上訴人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陳和貴 ,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已變更為陳天龍,有被上訴人公司登記事項卡一份附卷足稽。
茲據陳天龍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仁嘉
法官顧錦才法官湯美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官林如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