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74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小字第1741號

原告 莊為翔

被告 關永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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