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士小字第39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被 告 張露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5年3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陸佰肆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在臺北
市北投區,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又被告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
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6月23日下午2時45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沿臺北市
○○區○○○路東往西方向行駛,至石牌路2段口左轉往南
行駛時,因為保持行車安全距離,過失撞及被保險人即訴外
人 蔡一如 所有而由訴外人 黃羽菁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致B車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
理賠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萬8,163元(其中零件為1
萬1,143元、工資為1萬3,175元、烤漆為3,845元),乃
依據保險法第53條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5年3月11日(見本院卷第22頁)起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警局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保險估價單、統一發票
、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車損照片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
權向警局調閱系爭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查核明確,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堪信為
真。基此,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賠償B車修理費用,應屬有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
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
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
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
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
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本件原告因系爭車禍致B車受損,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
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所許。據原告所提估價單,
其修車費為2萬8,163元(其中零件為1萬1,143元、工資
為1萬3,175元、烤漆為3,845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
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查B車係於
94年3月15日出廠使用(行車執照僅記載出廠年月,未載明
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稽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
規定,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
舊千分之三百六十九,而自該車領照使用日,參酌「營利事
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
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
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月者,以1月計」,至發生系爭車禍之日即103年
6月23日為止,B車折舊年數為9年4月,已逾耐用年數,
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
舊之後,應以1,115元為限(計算式詳附表),加上其餘非
屬零件之工資1萬3,175元、烤漆工資3,845元,合計為1
萬8,135元。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以其中1萬8,135元及
自105年3月11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
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
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644元應由被告負擔,其餘應
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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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1,143×0.369=4,112
第1年折舊後價值11,143-4,112=7,031
第2年折舊值7,031×0.369=2,594
第2年折舊後價值7,031-2,594=4,437
第3年折舊值4,437×0.369=1,637
第3年折舊後價值4,437-1,637=2,800
第4年折舊值2,800×0.369=1,033
第4年折舊後價值2,800-1,033=1,767
第5年折舊值1,767×0.369=652
第5年折舊後價值1,767-65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