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43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開臺國聖宮
法定代理人  盧沈梅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
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06,02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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