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184號
原   告  阮智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利昌拉鏈股份有限
公司、 洪聖欽 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01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