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交簡字第3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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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交簡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宜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5年度偵字第15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宜勳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
年。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並認檢察官具體請求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一
年及宣告緩刑二年,於法並無不合,亦屬允當,爰量處被告
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