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板秩字第3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蔡政良
       洪忠
       江應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5年4月13日新北警永刑裁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政良、 洪忠言 、江應良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蔡政良、洪忠言、江應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3月31日4時2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前。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蔡政良、洪忠言、江應良於警詢時之自白,且互
核相符。
三、按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
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二、互相鬥毆者。三、
意圖鬥毆而聚眾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定有明文。查被
移送人蔡政良、洪忠言、江應良於上開時地互相鬥毆,核均
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堪以認定,應
依上開法條規定處罰。爰均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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