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5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漢原指定辯護人陳明義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陳漢原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12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陳漢原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9年3月12日將其收押,並經檢察官於99年4月16日借執行後,於於99年8月10日接羈,於99年10月4日屆滿3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中和
法官陳威龍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