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1387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務人 林孟君 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林孟君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9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與聲請狀所載,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債權人聲請更正債務人「林孟君」為「 林穎莉 」,不應准許。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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