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家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家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小字第3號抗告人 吳淑霞 抗告人與相對人 魏良光陳姝慧 間因99年度家小字第3號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俊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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