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59號原告翔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鎮來 訴訟代理人 馮志剛 律師被告富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恒青 訴訟代理人 李宗輝 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3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