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5號聲請人 簡鳳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周 王秀菊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裁判費之繳納為抗告程序法定必備之程式,如未依法繳納,其抗告程式即為不合法;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8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抗告人於99年11月2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頁17)。茲抗告人迄未補繳抗告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憑(見本院卷頁18),依上開說明,其抗告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林曉芳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劉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