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9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紀宏政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張鏸文 訴訟代理人 許峻鳴 律師
許進德 律師複代理人 劉金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五時。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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