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83號聲請人 蔣勝陽 代理人 曾允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 陳稱 曾於民國99年6月17日寄出申請書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請求辦理前置協商,惟遭債權人辯稱未收到聲請人之申請書云云,請提出當時郵寄申請書之回執及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收受相關文件之證明。
二、請提出租賃契約及租用房屋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租屋處?另請陳報戶籍地址之房地係何人所有,及何以上開戶籍地與現居所不一致之原因,暨何以須另行租屋之必要。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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