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五八一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欄中關於股票號碼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官許婉如~f0~t24┌──────────────────────────────────────────────────┐│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一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一六0五─八四ND一一八四0││壹│壹仟│││││一八─七│││││├─┼───────────────┼──────────────┼────┼───┼────┼───┤│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一六0五─八四NX四六九三二││壹│貳佰肆拾│││││九─七│││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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