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三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彭冀湘 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惟聲請人因罹患口腔癌,現已張口受限,吞嚥困難,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恐有性命之危,且聲請人已坦承犯行,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罹患口腔病變等情,有其提出之奇美醫學中心九十年十二月七日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附卷可佐,且該病情經本院函詢奇美醫院後證實為白斑症,此為癌前病變,並建議宜僅早切除,以避免轉變成癌症,有該院(九0)奇醫字第00一四號函覆之病歷摘要表在卷可參,據此,堪認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五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十條第一項、第一百百十四條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蔡奇秀法官林佩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