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聲字第二О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偽造文書等、違反著作權法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違反著作權法等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國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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