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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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代理人 林鼎鈞
吳秉森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聯合救護車股份有限公司、 陳履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