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6號聲請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相對人郭慶
廖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件,然相對人均設籍於宜蘭縣壯圍鄉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住所不明,無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影本為證,是本件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得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准予就上揭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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