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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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8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純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
明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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