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479號
原   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君育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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