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90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北簡字第907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告 蔡宏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法官 郭麗萍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