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47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麗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芃家洪俊偉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32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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