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乙○○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右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繳納現金後,已停止羈押,並移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茲被告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紹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王惠嬌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