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二號
公訴人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賴思達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二號
公訴人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賴思達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