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八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一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審簡易判決(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本件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稱:與其發生關係者為其學妹之男友,現住何處,真實姓名尚在調查中,因其欲找其出面解決等語,甚明,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原審據以論罪科刑,核無違誤或不當之處,檢察官依告訴人之請求認原審量刑過輕而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先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施坤樹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吳金良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