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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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三九二號
原告臺灣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人丁○被告丙○○住雲林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零捌萬伍仟壹佰捌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捌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零捌佰零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定安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B書記官沈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