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90年度彰簡字第351號原告展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蒂巴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0年7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紋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