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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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二選任辯護人羅水明律師被告丁○○男二選任辯護人 李初東 律師被告乙○○男二選任辯護人 彭國能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丙○○、丁○○、乙○○均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丙○○、丁○○、乙○○因擄人勒贖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執行羈押,嗣經甲○自九十一年十月五日、十二月五日、九十二年二月五日、四月五日、六月五日、八月五日、十月五日、十二月五日先後延長羈押八次,茲經訊問被告後,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王幸華法官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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