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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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選任辯護人廖年盛律師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擄人勒贖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執行羈押;嗣於同年十月五日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該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繼續執行羈押至至同年十月十七日,惟因執行他案未繼續執行羈押,迄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甲○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該日起繼續執行羈押;再於同年七月九日甲○以前項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該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甲○以前項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九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張江澤法官劉台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