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九一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姜明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李初東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彭國能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廖年盛 律師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丁○○、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丁○○、甲○○、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周煙平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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