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二)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二)字第123號上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周彥憑 律師上訴人乙○○即被告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廖婉君 律師選任辯護人 趙國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5年7月20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2月2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7月1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5年7月20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王炳梁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