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49號原告上竹林創意企業行即 劉宇宬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鼎餐廳即 張惠婷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