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森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長吉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
元,本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土地經界線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91年度投簡字第200號及91年度簡上字第58號判決確定,
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
對人應支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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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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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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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40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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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旅費│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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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鑑定費 │    2727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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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複丈費 │    40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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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374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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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負擔1/2│18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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