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8年度員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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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簡字第75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簡字第7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8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8年12月10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乃上訴人遲至98年12月31日始行提起上訴,
顯逾上訴期間。依上說明,其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號
)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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