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簡字第296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台幣10,00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00元,扣除原告
已繳之3000元,尚有97,000元未為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