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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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簡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抗字第18號抗告人 楊東錕 相對人 柯彥竹
林榮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60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審於民國106年1月19日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惟該裁定並未合法送達抗告人,抗告人不知有該裁定,因此未於期限內繳交第二審裁判費。故原審以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上訴,顯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亦有適用。次按送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36、137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2項亦有明定。再按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所規定之寄存送達,係以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時,為送達之時;應受送達人究於何時前往領取應受送達之文書,或並未前往領取,該文書嗣經退還原送達法院,於送達之效力均無影響(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1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抗告人戶籍址設於「新北市○○區○○街○○號」,其於105
年5月30日起訴、105年9月9日及105年11月21日提出補充理由及準備書狀,其上所載送達處所均為「新北市○○區○○路○○巷○○號0樓」(見原審卷第4、86、151頁)。且原審依上開兩址通知抗告人言詞辯論期日,經寄存送達,抗告人均能收受通知後到庭,其到庭復未陳報上開兩址有何異動(見原審卷第61至67頁、第137至138頁、第146至149頁)。嗣原審於105年12月9日判決,依上開兩址送達判決正本,經寄存送達,抗告人亦能收受後,於106年1月13日具狀提起上訴(見原審卷第162、168、176頁)。足見抗告人應受送達處所並無變更之情形,且其知悉前往警察機關領取送達文書。
㈡其後原審於106年1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該裁定送達之郵務機關於106年1月24日、106年1月25日先後送達上開兩址,均未會晤抗告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遂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為寄存送達,而分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1至172頁),則依上開法條規定及裁定意旨,該裁定自寄存之日起算10日,即先後於106年2月3日及4日發生送達之效力,不因抗告人實際上有無前往上開警察機關領取文書而異其效力。則抗告人至遲應於106年2月9日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惟抗告人逾期未為繳納,原審因而於106年2月20日裁定駁回其上訴,於法並無不合。
㈢至於抗告人雖以前詞主張其未收受上開補費裁定云云。然抗
告人係於106年5月26日對上開駁回上訴裁定提出抗告狀,始更正其送達地址為「新北市○○區○○路○○巷○○號0樓」(見本院卷第17頁),則其事後變更送達地址,自不影響本院前所為合法送達之效力。再參以上開駁回上訴之裁定亦係送達未變更前之上開兩址,並於106年3月1日寄存送達於上開警察機關(見原審卷第179、184頁),則抗告人既對該裁定提起抗告,足見其已收受上開駁回上訴之裁定,亦證抗告人於106年3月1日前應受送達處所並無變更之情形。因此,原審之上開補費裁定,按未變更前之上開兩址為前述寄存送達,自無違誤,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縱抗告人未前往上開警察機關領取,亦不影響其效力,故抗告人仍以前詞主張原審未合法送達上開補費裁定云云,顯非可採。
㈣從而,原審以抗告人提起上訴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光吾
法官林大為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