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原告 林忠村 被告 鄭百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6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所涉刑事案件,業經被告即上訴人於民國
106年8月9日當庭以言詞撤回上訴,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部分已撤回上訴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應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84年11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研討結果參照)。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怡文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